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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诉讼因为房地产开发行业自身的周期漫长性、参与主体多样性、法律关系复杂性等特征,导致其中产生的证明妨碍问题具备了进行类型化案件研究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依据证明妨碍理论的内涵和外延,结合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诉讼本身的特点和出现的问题,对其中出现的证明妨碍问题进行针对性的研究。本文综合采用理论分析、比较法研究、实证分析等多种方法写作而成。本文的结构分为以下几个层次:首先,明确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诉讼的范围,具体包含房地产经营开发合同纠纷以及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然后,从理论层面分析法院在审查和判断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诉讼中妨碍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证明妨碍的问题时,要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核心,并辅以证据协力义务作为判断的理论基础。其次,从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自身的特殊性上,结合证明妨碍的构成要件,综合认定构成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诉讼证明妨碍的主体应当包含纠纷当事人双方以及对证据负有保管义务或受到当事人支配、控制的非当事人;其主观上既可以是故意所为,也可以是过失所为妨碍行为;而客观上只要该行为具有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明的可归责性,那么无论其所指向的妨碍客体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或者其他类型的证据,都可以被判定为是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诉讼上的证明妨碍。再者,在对证明妨碍的救济与制裁层面,认定为是证明妨碍行为后,法院可以从惩罚、发现真实、救济补偿三个层面上对该行为进行规制。最后,结合我国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诉讼证明妨碍存在理论不完整、法律规定缺失、司法操作不规范等问题,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完善、司法认定标准的量化等手段来规范对证明妨碍行为的认定,并在认定后,结合房地产行业自身的规律以及完善后的相关实体法及程序法的规定,对妨碍人施以诸如训诫、罚款、赔偿损失、一定期限的行业禁入、甚至刑事制裁等的手段,达到更好解决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诉讼中证明妨碍问题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