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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标准具有公共属性,其目的是希望更多的潜在的标准实施者实施其技术标准,而专利权则是合法的可以控制他人使用的具有排他性的权利,二者之间存在天然的内在的冲突,但同时,由于标准化组织与专利权人追求的目的在一定范围内又具有一致性,即追求信息产业产品和服务的互联互通。因此如何协调专利权人与潜在的标准实施主体之间的冲突已成为技术标准领域中(尤其是在信息通讯领域)的一项重要课题。作者通过对相关信息通讯领域中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进行考察,在其基础上对国际上相关的司法、行政案例的审判模式和审判思路进行分析,认为,目前平衡专利权人与标准实施者之间冲突的路径主要有反垄断法规制路径和合同法规制路径,虽然两种路径下得出的结论基本一致,但其核心的分歧主要集中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中相关定性问题上却存在分歧,即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寻求禁令救济的正当性问题。而在其判断标准的规则建立中,合同法规制的路径能够更好的回答标准实施者的善意表征是否须具备特定形式要件的问题。本文的写作初衷是为研究标准与专利权二者之间的平衡路径(主要是司法协调路径寻),求促成技术标准中专利授权的有效方案,并试图明确专利权人与标准实施者在专利许可活动中的权利义务,以减少谈判和标准实施的成本。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本文在第一部分对国际上信息通讯领域中主要标准化组织的专利许可政策进行了分析,重点介绍许可政策中关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向标准化组织提交专利许可承诺书的规定,并就“合理、无歧视”许可的含义结合案例进行了具体的阐释。文章第二部分,在对相关案例(尤其是美国司法判例)进行整理归纳的基础上,分析了在信息通讯领域中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的司法协调路径和审判思路,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了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两种协调路径,即欧盟法院采取的反垄断法规制的路径以及美国法院在某些案件中采取的合同法规制的路径,并结合相关学者理论进行进一步分析阐释。文章第三部分,在上述研究基础上,笔者对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定性与定量的区分,并建议采用不同的路径协调。其中就相关定性问题(如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寻求禁令救济的正当性的判断问题)提出了具体的程序性的判断标准,建立了程序性的协调规则。而就相关定量问题(如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的确定问题)提出了反事实状态的分析思路。文章第四部分,在对我国最新立法活动及相关司法案例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协调规则”在我国适用的问题上进行了分析。并结合我国立法实践,提出了我国法院的三个裁判路径,并建议采取区分定性与定量问题的思路,结合个案的相关因素进行选择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