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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动物?在自然世界中动物所居地位何如?在社会中动物所居地位又何如?这一连串的疑问并非凭空而来,人类所面临的环境危机使飞速发展的经济文化与因循守旧的价值观之间的冲突凸显出来,成为催生环境危机的主要原因;人类对经济利益的无限追求使得动物成为被利用的工具、被拥有的财富、被开发的资源;人类对精神空虚的恐惧使得动物成为被虐待的对象、被残杀的目标。作为自然界的生物种群之一,人类本应对其他生命报以尊重与关怀、理性与仁爱,而不是冷漠的心肠和暴戾的手段。人类对社会应当做到主而不宰,不做到对动物的关爱和尊重又何以做到关怀与尊重人类自身?国外最早对动物进行关怀的法律文件可追溯至1822年的《马丁法案》,随后各国陆续开始对动物福利进行立法的进程。我国与动物有关的相关立法并不多,相对而言较为完整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同时也有一些与动物有关的法律条文零星散见于其他法律之中。但无论是国外所积极倡导的动物福利立法,还是国内有针对性的对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均未能达到最佳效果,即有效的关怀与尊重动物。究其原因,是因为动物具有十分特殊的性质,它们既不是物体,也不是人类,而是一类具有生命的生物体、是有感知能力与喜乐意识的生物体。若将其作为客体进行保护,无疑是将其视为物体一般的人类附属品、利用对象;若将其作为主体进行保护,又会在道德伦理界掀起轩然大波。一时之间,难以定位。仔细思考,是因为没有正确把握如何对待动物的原则与方针。传统观念是将对待动物的方针定位为“保护”,而“保护”的隐含意义是侧重于将其视为弱势群体、视为人类的利益工具和资源财富,故一旦要对动物赋予权利,势必引起传统价值领域的“地震”。而如果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便应当将对待动物的方针定位为“尊重和关怀”,“尊重”的隐含意义是侧重于将其作为自然界与人类平等的生物体而对待,“关怀”的隐含意义是人类基于社会创造者的地位而言,此时要对动物赋予权利,便是顺理成章之事。文章综合运用了文献调查法、文献分析法、统计法、归纳法、预测法、功能分析法、探索性研究法。正文分为四部分。以“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为主线,首先通过第一部分“我国民事主体制度概览”对民事主体制度的相关定义、发展轨迹、制度内部关系、判断标准作总结分析;紧接着通过第二部分“国内外相关理论实践概览”一方面从立法实践上对英国、美国、新西兰、中国香港地区的相关立法进行总结归纳,另一方面从理论探讨上就“动物法律人格”的三种学说作简要分析,同时辅之以国外经典判例与对国内动物保护事件的图标说明,以佐证我国应赋动物以民事主体资格的观点;随后在第三部分“我国动物民事主体地位建立之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中强调构建动物民事主体地位将有利于维持社会秩序、弥补道德关怀、提升国民素质、弘扬民族文化传统,并对反对赋予动物民事主体地位的论点一一进行驳斥;最后在第四部分“动物民事主体地位构建之具体方案”中提出了两个解决途径,其一为对生物格制度的创设,其二为对类人格制度的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