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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技术的普及使金融业迅速发展,金融消费者队伍崛起,同时产生了大量的网络个人金融信息。如何对网络个人金融信息进行有效的保护,成为学术界与实务界重要的研究课题。学术界关于网络个人金融信息的研究尚不充足,法律上网络个人金融信息的规范不完善,金融机构对网络个人金融信息安全保障义务不足,司法实践中网络个人金融信息频遭侵害。囿于此,亟需对网络个人金融信息的概念、权利性质、救济方式等基本理论进行探讨。论文分析了网络个人金融信息受侵害现状的原因,研究深层次的保护理念与法律制度,进而提出更加完善的保护方案,以此保护网络个人金融信息,维护信息主体的权利,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梳理网络个人金融信息的研究背景及国内外研究现状可以发现,学者对于网络个人金融信息的定义、性质、救济方式等内容还存在一些争议。对此,应当适当扩展其定义,才能更好地保护网络个人金融信息。网络个人金融信息虽然含有财产因素,但是分析网络个人金融信息的人格尊严与人格平等的因素,应当采取人格权性质说。其受到侵害后,对于救济方式的确定,也不能简单地计算财产价值,而应当综合各方面因素,采取精神损害与物质损害赔偿并存的责任承担方式。对网络个人金融信息法律关系进行探讨,分析其权利内容,可以看出网络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义务也不应当局限于金融机构,监管机关等义务主体同样需要履行相关义务。需要对更加广泛的义务主体进行探讨,更好地保护网络个人金融信息。运用规范分析法和文献分析法,对相关法律和文献资料进行研究,把个人金融信息的理论基础与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相联系。结合我国个人金融信息实践中的具体情况,重构新型四位一体的保护模式,界定各方主体的保护义务,极具重要意义。回应现实中的案例,对网络个人金融信息进行研究。理论层面,网络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模式的构建,可以丰富网络个人金融信息理论,深化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监管理念,促进网络个人金融信息的流通与共享,完善信息监管机制。实践层面,侵害网络个人金融信息的案件需要解决,法律规范随网络信息社会的变化需要及时调整,加快相关立法发展,司法审判的法律依据得以确立,更好地保护信息主体的权益,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