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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财富剧增的今天,贫困问题仍然是世界最尖锐的社会问题之一。在追求发展和财富增加的过程中,却形成了“贫者越贫、富者越富”的状况,贫富差距逐渐拉大,极度贫困也还未在全球范围内解决。反贫困也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哥本哈根峰会(联合国重要会议之一)就曾做出承诺:“认定作为人类伦理、社会、政治和经济的天职,必须通过果断的国家行动和国家合作在全球范围实现消除贫困的目标”。 贫困的内涵极其丰富,包括权利贫困、能力贫困和文化贫困等,其概念也是在不断完善的。在以往的理论中,往往把贫困归咎于个人,其实贫困的产生既有个人的原因也受贫困文化和制度因素的影响。 人类发展的历史就是一部反贫困的历史,在这过程中人类扶贫济困的方式也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在工业革命以前,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受文化因素的影响较大,中国主要是受西周民本主义政治哲学、儒家仁爱主义和佛教的慈悲及因果报应观念的影响,救助方式主要是社会互助、行业和同业组织的救助,这主要是道义上的救助。欧洲主要受基督教文化的影响,教会的救助是主要的救助方式。工业革命以后,在西方更加加强国家救助,比较有代表性的英国颁布《济贫法》,从而在法律上明确了国家救助的责任,明确了获得救济是人的一种权利。当然《济贫法》也有很多的伦理缺陷,它里面包含很多对人的惩戒性和侮辱性条款。纵观社会救助的历史,不难发现,最初的救助是慈悲和善心的结果,逐渐发展到国家的制度规定,这是一个从慈悲到正义,人道到人权的转变过程。 扶贫济困有其伦理依据,每个人在生下来之始就参加了社会缔结,为创建社会做出了贡献,社会和国家应该保障他的享有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现代公共权力的基本职能就是通过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来维护和增进公民的权利。另一方面,贫困也违反了人权,有违社会公正,影响社会道德风尚和社会道德状况,扶贫济困是实现社会良性发展的必然选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扶贫济困事业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但是也存在很多伦理方面的缺陷。比如对救济对象的歧视、社会和公众的施恩观念仍比较浓厚、缺乏对贫困对象权利与人格的尊重,忽略公民权利。为了改善目前的状况,在反贫困过程中必须遵循分配正义和以人为本等伦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