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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合同产生之初,因合同当事人的特定性而形成合同相对性原则——当事人间基于各自意思表示而产生之效力只能及于当事人各方,不能及于第三人。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生活日趋繁杂,这一原则已不能适应法律保障交易安全、便捷的需要。合同中第三人理论作为这一原则的例外已越来越成熟。广义的合同中第三人理论除包括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及第三人代为给付合同外,还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合同转让、债权(务)转让、第三人侵害债权、租赁关系物权化、债权保全等各项法律制度。而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及第三人代为给付合同则是狭义的合同中第三人理论。本文拟对该狭义的合同中第三人理论从其产生、发展、内容诸方面进行阐述,同时总结我国第三人合同在实践中的运用及立法上的成就与不足,对今后的发展对策提出本人粗浅之见。 全文共分导言、正文、结束语三部分。导言作为引言,简要阐述合同中第三人理论产生的背景及其必要性,并交待了文章的论述方向。 正文分四章。第一章首先介绍了合同中第三人及与之有着密切关系的合同及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基本含义。通过与其他“第三人”概念比较,对合同中第三人作了理论上的界定。接着分别论述了两大法系中关于合同中第三人理论的产生与发展。其中主要以英国、美国、法国、德国及台湾地区等为例阐述了他们针对该理论产生的背景、发展及现状。 第二章分别介绍了两大法系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主要理论。主要包括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含义及种类,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构成及效力。针对英美法系的特点主要比较了第三人合同与信托及合同转让的区别。 第三章则介绍了大陆法系的第三人为给付契约的相关理论。包括第三人为给付契约的含义、性质、构成及其效力。其中通过与代理、保证、债务转让等法律关系的比较对第三人为给付契约作明确的界定。 第四章首先介绍了我国目前关于第三人合同的有关法律规定。接着以实案为例论述了第三人合同在我国法律实践中的应用。最后针对我国在第三人合同立法上的不足之处提出了若干修改意见。 结束语部分对本文作一总结,并对行文之不足作出检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