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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的新风暴正在世界各地席卷开来。作为全球新兴产业的人工智能不仅改变着人们的衣食住行各个方面,而且也给我们带来前所未有的新奇体验。打开电视,智能AI主持人字正腔圆地播报新闻;走进商场大厅,VR体感游戏吸引大家驻足;聚焦比赛现场,Alpha Go Zero再次战胜世界围棋大师柯洁……这些让我们熟悉不过的场景全部都归功于“人工智能”。我们的生活仿佛按下了快进键,正在大步流星地飞奔向科幻小说里描述的奇妙世界。智能网联汽车、智能服务机器人、智能家居产品等等如雨后春笋般相继涌现出来,飞入寻常百姓家。放眼全球,首个机器人公民索菲亚在沙特阿拉伯诞生,谷歌的无人驾驶系统被界定为司机,人脸识别、语音助手等技术的不断完善,这些都让我们赞叹在科技的蓬勃发展带来社会日新月异变化的同时,也应该产生这样的理性思考,人工智能之于人类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存在。一种新生事物的出现,与之相伴随的是对已有制度的挑战与冲击。对于法学研究而言,新的政策、法律的颁布出台一定是建立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之上。制定人工智能的法律规范和伦理规则,既是社会发展需要,也是政策导向。针对人工智能这一新兴产业的崛起,为了更好的保护和发展新一轮产业革命,人工智能民法定位问题的解决迫在眉睫。人工智能的民法定位越清晰,越有利于其在知识产权领域、侵权责任承担等现实问题的后续开展,对此具有先行和统揽全局的作用,因此清晰界定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具有重要意义。如果人工智能可以取得民事主体地位,那么就理所当然拥有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和责任。现阶段人工智能是否已经具备了进入民事主体资格的前提条件值得讨论研究。本文将从“奇点理论”出发,对奇点到来的可能性进行分析。通过对人工智能的理论学派和人工智能的“智能”发展阶段进行客观梳理,明确在现阶段人工智能应该坚定客体地位。奇点不会来临,弱人工智能的发展现状将人工智能限定为客体。深度学习的研究与开发才刚刚起步,技术发展并不会直接飞跃弱人工智能阶段而进入强人工智能时代。应该将是否赋予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资格作为讨论人工智能民法定位的起点。从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三个方面,阐述人工智能民事主体的非适格性,主体说将颠覆“主客体二分法”的研究范式。广泛结合国内外立法动态、行政个案及学者观点,充分论证其不能赋予民事主体法律资格的理由以及人工智能坚持客体定位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目前不宜轻易动摇民事主体制度的根基。在目前所处的社会大背景之下,人工智能作为人类所创造的产物,不应该和人类平起平坐从而贬损人类尊严,人工智能应该始终扮演好“客体”的角色为人类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