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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因生理、心理的不成熟性,导致其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国家通过设立监护人制度对这一缺陷进行弥补,由未成年人天然的最佳监护人——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为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进行判断,从事民事活动,参与民事诉讼,以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然而家事诉讼中,未成年子女往往并未案件的当事人,但案件的结果将对其未来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家事诉讼的标的包含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中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利益、情感利益相互交织,两者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当父母利益与未成年子女利益发生冲突时,部分父母则会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惜牺牲未成子女的利益。而我国的现行家事法律制度仍以父母会积极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为前提,家事诉讼中仍沿用辩论主义诉讼模式,过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大多数未成年人因诉讼行为能力受限而缺少意见表达机制,从而导致未成年人利益能否得到保障能大程度上取决于父母对其利益的取舍。利益未能获得保障的这部分未成年人的不利处境因家庭环境、社会制度使然,而非其个人原因所致,亦非凭其个人之力所能改变。按照差别原则,法律制度的制定应当考虑到最不利群体之利益,使之在这一制度下也能受惠。因此在家事诉讼中,应当充分考虑到利益可能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的利益,通过差异性的制度安排对他们给予差别保护,从而使得所有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都能获得保障。本文分为包括导论在内的五个部分对以上思路展开讨论:第一部分,导论将家事诉讼的审理模式及出现的问题作为切入点,确定本文的研究对象,并对相关文献进行整理并评述,以此作为本文的研究基础。第二部分,家事诉讼中的差别原则与未成年子女的倾斜保护。首先介绍家庭中父母利益构成与未成年子女利益构成,其次总结家事诉讼的特殊性及父母利益与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关系,最后阐述差别原则,并对家事诉讼的法理、目标、社会价值进行分析,提出差别原则应当运用到家事诉讼的未成年子女保护中来的构想,为下文家事诉讼中未成年子女差别保护制度构架提供理论基础。第三部分,家事诉讼中未成年子女权益保障的差异性及其原因分析。基于对C市J法院家事诉讼进行调研,梳理了 C市J法院家事诉讼的概况,对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利益取舍的差异、导致差异的原因、法院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探望、继承问题的处理现状进行统计分析,进一步厘清家事诉讼中未成年子女权益保障存在差异的原因,主要包括亲子关系权利主体异化、未成年子女诉讼能力缺乏导致参与权行使机制缺失、辩论主义诉讼模式的掣肘、抚养费用保障不足。第四部分,域外家事诉讼中未成年子女差别保护的制度借鉴。本文梳理了两大法系具有代表性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在家事诉讼中针对未成年子女的弱势地位及自身情况不同、家庭情况不同所给予的差异性保护制度,通过对域外实践的分析、总结,以期为我国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差别保护制度构建提供可借鉴的经验。第五部分,我国家事诉讼中未成年子女差别保护制度构建。该部分从基本原则、对父母权利的限制、差别保护法律规则三个方面予以详细阐述。我国家事诉讼中对未成年人的差别保护应当遵循未成年子女利益优先原则、未成年子女利益均衡保障原则,其次应当明确对父母某些权利的限制,以避免其利用优势地位侵害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其中包括离婚自由的适度限制、处分权的适度限制和财产分割的适度倾斜,最后提出家事诉讼中对未成年子女程序性的差别保护及实体性的差别保护的法律规则构想,程序性的差别保护包括扩大未成年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与程序辅助人相结合、法庭全面审查与家事调查员相结合,实体性的差别保护则包括常规抚养费与特定事项费用相结合、抚养权的归属以年龄阶段划分标准,离婚之诉原则上对探望权一并处理、有条件的为被继承人未成年子女保留遗产继承份额。本文创新之处在于通过对C市J法院家事诉讼现状进行实地调研获取详实的实证材料,从未成年子女在家庭中的弱势地位及在家事诉讼中权益保障差异性入手,对差异性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在借鉴域外家事诉讼对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基础上,提出我国家事诉讼中未成子女差别保护的制度构建,以期实现未成年人权益的均衡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