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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是个体特有的能够使自身盖然性、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程度减少,并能够通过一定的媒介或方式使外界或他人感知或交换的;能区别于外界或他人、征表该个体特征的内容或资料、数据或资讯的总和。随着电子科技的日新月异和信息化的高速发展,个人信息的大量收集和利用已成为现时代信息化社会的重要内容,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快捷与便利,但同时也给人们原本安宁的生活带来了现实的威胁或潜在的危险。个人信息频遭泄露、生活隐私常被曝光、人肉搜索的泛滥运用以及个人资料的层层出卖、恶意利用;以致使人们胆战心惊、不时担心自己会成为一个毫无掩饰的“透明人”被晒在网上、被“裸露”于人间;往日的生活安宁、井然有序已成为时不再来的美好回忆和世外桃源的梦境奢望。让现时代的我们愈来愈难以企及,使得我们个人的生活空间显得有种窒息的难耐,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个人生活质量的日趋下降;甚至危及到个人的名誉、财产、人身乃至生命安全;影响到信息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而成为社会安全的一大隐患。至此,构建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机制日益成为当下社会的重大课题。从立法层面来看,轻重不同的各类侵犯个人信息行为都应当由相应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和规治;形成由民事法、行政性法和刑事法三个性质的部门法协调统一的有机法律保护机制。至此,对于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民法保护、乃至刑法保护,也就日益成为必要;尤其是作为后盾法、保障法的刑法保护,更是不容忽视。但是,仔细研读我国现行刑法典的452个条文,很难找到以个人信息权为犯罪客体的刑法条文和罪名;就是在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通过的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专项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也有诸多不尽人意之处。基于此,本文以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权的基本理论和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必要性为切入点;具体阐述了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根据和国内外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立法现状;针对我国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现状的缺陷,参照国外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先进立法模式,从“严而不历”刑法结构和“规则功利主义”刑法观的刑法维度出发,提出了部分完善我国个人信息刑法保护规范的井底建言,以期对我国刚刚起步的个人信息刑法保护有所益处。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个人信息刑法保护概述。本部分通过对个人信息概念四种学说和其相关概念的对比和分析,提出了笔者针对个人信息概念的界定及其内容范围;阐述了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属性及其分类,明确了笔者关于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属性属于“人格权”的学术立场;进一步从现实侵害、侵害原理和制裁局限、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性的角度阐述了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个人信息刑法保护根据论。本部分从犯罪的人性基础——需要,犯罪本质、刑罚本质和刑法机能,侵害案例以及以人为本的和谐思潮等方面;来探寻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入罪根据,即其哲学根据、法学根据、社会学根据和实践根据。从刑法理论的角度分析我国对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入罪预设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第三部分: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谦抑分析。本部分从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立法入罪、司法的解释与刑罚的裁量适用和司法动态的程序机制,以及对“人肉搜索”行为的入罪限制方面来探寻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出罪谦抑;以便使我国的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立法即防卫了社会又保障了人权,从而实现刑法双赢的这一孜孜追求。第四部分:国内外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立法现状及其分析。本部分首先分析了我国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立法现状,接着介绍了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的欧美和日本的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立法模式;着重介绍了堪称个人信息保护领衔之秀的美国以判例法见长的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立法模式和德国以成文法为著称的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立法模式。以期在二者的对比和鉴别中找到适合我国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有益之处,以求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之效。第五部分:我国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本部分分析了我国现行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在罪名缺失、保护范围、刑罚配置、追诉方式上以及在犯罪主体范围设置、犯罪行为规定以及其前置性法律制度——《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缺失等方面的缺陷。并在此基础上从“严而不历”刑法结构和“规则功利主义”刑法观的刑法维度提出了部分完善我国个人信息刑法保护规范的管中之见,意趋使我国个人信息刑法保护规范尽可能达到“解决冲突”、“定纷止争”的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