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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对我国当前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提供了一个有法律依据的监督框架,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主要方式,只有不断完善对行政执法的有效监督,才能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完善社会主义法律监督机制,是依法治国的目标。在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研究行政执法监督有其现实的意义。
本文通过阐述行政执法监督的原理,来说明行政执法监督是实现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保证行政工作人员廉政勤政的要求,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是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需要,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违法行为的预防和纠正的需要。通过比较国内外的监督模式,分析了我国在法制建设、监督机制、多方位监督体系、行政监督职能与司法职能相互紧密联系上存在的差异。我国在法制建设中作出了积极的努力,但还存在薄弱的环节。首先,在监督立法上,我国虽然已经制定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但还存在盲区,如行政监督、舆论监督等都是监督的重要形式,但在立法上还没有制定出行政监督法和舆论监督法;其次,监督主体的职责规定不清,标准不够具体,在一些地方出现了法律真空,有时难于操作。对于我国,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选择和完善过程中,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从我国国情出发的前提下应该借鉴外国的成功原则和模式,不断总结我国法律监督的经验和教训。既要在现有的人大监督为主体的监督结构框架下,采取循序渐进改革的方案,完善人大监督制度,强化人大监督权力;又要在充分研究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西方国家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香港的申诉专员制度上,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建议进一步完善监督活动的立法工作,制定出行政监督法和舆论监督法,对监督的主体、监督的对象、监督的标准、监督的界限、监督的程序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增强监督主体的法制意识,使监督主体切实做到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监督。
本文提出从七个方面来完善我国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改革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行政架构;增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的独立性,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重视和加强行政监督立法,完善监督权力主体的立法,健全监督制约权力的法律体系;务求实效,强化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设立行政执法监督专员;推行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加强公众教育,多渠道积极吸引公民参与监督;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素质培养,提高执法监督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