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修改了《合伙企业法》,使有限合伙制度成为了我国合伙企业法的重要内容,随着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有限合伙也得到了蓬勃发展,有限合伙与外界及其有限合伙内部的经济纠纷在所难免的。如何处理这些纠纷?有限合伙之合伙人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企业法》中对此规定还不够详细,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有限合伙是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和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其中至少要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也至少要有一个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是指在有限合伙中负责合伙事业的经营管理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人。有限合伙人是指向有限合伙出资并分享利润,但不参与有限合伙的经营且仅以其向有限合伙的出资为限对有限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普通合伙人是合伙财产的共有人、代理人、受托人,而有限合伙人没有这些法律地位,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有限合伙的民事责任与合伙人的民事责任是有区别的。有限合伙在其资产范围内对债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当债务超过其企业资产时,由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由于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是信托关系,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非常重要,而我国缺失对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及违反信义义务的民事责任的规定。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是企业主要的财产来源,因此,追究违反出资义务的有限合伙人的民事责任特别重要。有限合伙人违反出资义务侵害了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和债权人的权益,对合伙企业承担补缴义务,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则可根据代位权追究有限合伙人的民事责任。由于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是以丧失经营管理权为代价的,所以有限合伙人参与了合伙企业经营管理,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其责任如何承担,有美国和德国两种立法例,我国采用了美国的立法例。对于我国有限合伙的合伙人民事责任制度的规定,尚存在着一些缺陷,还有待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