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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查明制度中包括查明主体、查明责任、查明途径等多项重要内容,其中查明主体及责任分配的作用是为了明确“谁”来查明外国法,而外国法查明途径的作用是规定查明主体“如何”查明外国法。在涉外民商案件中外国法查明途径对于高效查询外国法及正确适用外国法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甚至影响判决结果的走向。目前困扰我国涉外民商事司法审判中一大难题就是如何查明外国法,一套完整、合理、便捷的查明途径有利于帮助当事人及法官高效地查明复杂多样的外国法内容,但现阶段我国外国法查明途径存在立法上不够完善及实践中运行不畅的情况。本文拟针对外国法查明途径的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通过实践与理论相结合提出一些针对性的建议,希望对完善我国外国法查明途径有所帮助。除引言及结语,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述外国法查明途径的价值及我国规定的发展,查明途径作为外国法查明制度中的重要一环有着极其重要的价值,从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第193条到2005年《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1条以及2012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我国对于外国法查明途径的规定也在随着时代发展和法治进步不断变化。第二部分围绕我国外国法查明途径相关规定存在缺陷进行评述,严格来讲我国在立法层面对于查明途径一直没有明确完整的法律规定,相关的查明途径规定分散在各种司法解释和会议纪要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作为首部规定涉外民事法律适用内容的单行法律却缺乏关于外国法查明途径的规定,而且司法解释中相关条款规定存在表述不严、逻辑不周的问题,所以外国法查明途径的相关规定仍需完善和修改。第三部分对我国外国法查明途径司法困境及原因展开分析,通过笔者搜集的80个案例判决书及其他实证进行分析,总结出实践中我国外国法查明途径面临着当事人因自身知识水平、经济条件及查明技术限制难以提供外国法,法律专家途径虽使用较多但缺少完善的准则及规定,使领馆及司法协助途径因程序繁琐及效率低下而难以应用,法官未经多种查明途径就随意认定无法查明等困境,这些问题都在影响着我国外国法查明的有效运行,也是导致我国多数涉外民商事案件最终被认定不能查明外国法的重要因素之一。最后一部分提出完善我国外国法查明途径的建议,针对目前我国外国法查明途径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明确查明途径并进行统一规定,明确提供外国法合理期限,对专家的资格、权利、责任等问题进行完善,增加高效、切实的查明途径等解决办法。以期使我国外国法查明途径发挥其应有的功效,促进涉国内国外法在涉外民商案件中平等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