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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收入稳定增长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促使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研究显示,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农民收入增长绝对数呈现出持续增长态势,但农民收入增长率波动性较大,各地区差异特征依然较为明显,地区变异系数尚未表现出显著的缩减态势。更重要的是,城乡收入差距在波动中表现出相对拉大趋势。本文从收入来源的视角提出了一个农民收入增长影响因素的分析框架。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家庭经营性收入当前仍是我国农民收入的第一大来源,主要制约因素是农业经营规模偏小、产业结构转化滞后、组织化程度不足和技术进步程度有限;工资性收入是当前我国农民收入的第二大来源,且比重不断提高,主要制约因素是城镇化迟缓导致对农村劳动力的“需求拉力”不足、跨区域流转和户籍制度增大了农民非农化流转的成本、农村外出务工人员高度聚集于制造业和建筑业、农民工素质较低导致其职业选择和市场谈判能力不足;作为家庭经营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的补充形式,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在当前我国农民收入来源中虽然不占主体,但其发展态势和重要性不容忽视,当前制约财产性收入的主要是农民收入“剩余”不足,且缺少有效的土地增值收益分享权。而影响农民转移性收入的因素主要是在生产领域政府能否恪守和持续实施农业扶持政策,在生活领域政府能否按照居民分享增长成果的理念显著增加农村社会保障供给。按照PSE测度方法对现行农业政策效力评估发现,我国农业政策对农民收入增长的正向刺激功能正在显现和增强,但与美国、欧盟、日本和韩国等经济体相比,对农民收入增长的贡献度依然较低。本文立足实现农民收入稳定快速增长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显著缩减,提出了促进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12种机制体系。具体而言,针对家庭经营性收入及其主要制约因素,应完善和健全农业规模经营机制、农业单产提高机制、农业结构调整机制和农民组织发展机制;针对工资性收入及其主要制约因素,应完善和健全劳动需求扩大机制、流转成本下降机制、人力资本提升机制、行业壁垒放松机制;针对财产性收入及其主要制约因素,应完善和健全土地收益分享机制和农业剩余扩充机制;针对转移性收入及其主要制约因素,应完善和健全基础设施供给机制和社会保障改善机制。最后,为使上述长效机制能够落到实处,从挖掘内部潜力、加大外部支持力度、完善体制和制度三个层面提出了支撑农民收入稳定增长长效机制的政策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