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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中国经济的发展与世界紧密相连,但是,也因此在实践中产生了许多新的问题。表现在夫妻离婚方面的是:由于投资渠道的多元化以及夫妻财产形式的增加,使得夫妻财产关系变得日益复杂。夫妻离婚时关于财产的分割的矛盾不断增加,尤其是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普通民众维权意识的增强,使得在夫妻离婚时有关夫妻身份性财产的分割产生新的矛盾。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其中相关制度的完善不仅能从理论上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而且也弥补了我国法律在实践层面上的不足,增加了司法实务中的可操作性,可见完善夫妻财产制度是十分必要且迫切的。本文中,笔者通过几个实务中存在的有关夫妻财产关系产生的新问题的研究,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所谓含身份性之夫妻财产,是指夫妻一方因为某种特定身份、特殊资格而取得并持有的财产或财产性利益。财产关系本质上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人之间存在各种身份联系,财产也被不同的身份体系所安排,从这个角度来说,任何财产都可以是涉身份性质的财产,但本文试图将这一概念界定在一个狭义的范围内。本文所说的夫妻身份性财产,在现行法框架下,主要有:1夫妻一方因为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而获得的、并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宅基地使用权;2夫妻一方因为产权人身份而取得的知识产权、3夫妻一方取得的学位、专业执照所生的财产利益等。一个具体身份结构中的人对财产拥有特定的归属、支配权益,本文试图探讨在婚姻关系中与一方特殊身份资格相关的财产如何打破身份结构的界限在离婚财产分割时被公平的加以考虑。文章通过研究我国夫妻在分割有关其身份的财产利益时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国外相应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从增设与身份相关的财产利益纳入分割范围的有关规定,设立特殊法定财产制,明确知识产权归属等几方面来完善我国夫妻离婚时分割夫妻财产的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