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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作为行政主体的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往往会伤害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法学界多年来对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进行了大量研究,但是其研究主体大都是广义的行政机关,很少有对特定的一种类型的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作研究。本文从一个基层民警的视角出发,以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侵权的国家赔偿责任为研究对象,对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侵权国家赔偿涉及到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做了探讨。文章首先就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的概念和表现形式进行了论述,着重介绍了具体的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侵权的概念、特征及表现形式等内容,同时简要介绍了抽象的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侵权的概念和我国抽象的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侵权的现状,以及不将抽象的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侵权作为本文研究重点的原因。文章第二部分从《行政诉讼法》的缺陷和我国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侵权赔偿的现状入手,从立法层面分析了目前我国法制上对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侵权的漏洞,继而从实际出发阐述了现目前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侵权赔偿的依据和方式方法,反映出基层在执行侵权赔偿时的混乱情况,通过立法和执法两方面描述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侵权赔偿责任规范化的必要性。文章第三部分就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了探讨,对常用的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或危险责任)归责原则和违法归责原则进行比较,结合我国国家法律环境,提出适合我国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侵权的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文章第四部分主要从主体要件、行为要件、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四个方面论述了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简要介绍了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侵权赔偿责任区别于作为侵权赔偿责任的关键之处。文章第五部分是笔者从平时所见所闻中总结的我国目前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侵权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难点,包括权益的认定、因果关系的认定、赔偿范围的认定,并辅以案例,对容易产生混淆的部分问题提出了个人的观点。论文最后部分,笔者结合前文的分析,就赔偿程序提出了引入追偿程序,就举证责任引入行政诉讼法的举证倒置机制,就赔偿的范围引入多元比例制,在行政诉讼判决时引入非法定的上级部门监督等进行了一些展望性的思考,并就在现有最高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和《行政诉讼法》的基础上如何完善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的赔偿责任提出了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