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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时期,是我国近现代法制建设的开创时期。其告别了传统单一的纵向因袭相承,增加了横向的法律移植。但百年的法制建设实践告诉我们:忽视本土固有法制文化环境的移植是行不通的。我国传统法律的特点是以刑为主、礼法结合。而《钦定大清刑律》亲属相犯制度正好涵盖上述这一特点,故其恰是研究中国传统法律近代转型的很好样本。 制度的变革是思想变化的反映。而人既是制度变革的参加者,也是思想变化的体现者。所以,抓住了人的思想变化就抓住问题的关键。按照对《钦定大清刑律》亲属相犯制度制定起到的作用不同,笔者将人分为三类,即决定者(皇权掌握者)、起草者(礼教派、法理派和各省总督等)、间接影响者(社会精英和大众)。文章第一部分将对这三类人的思想进行分析:皇权掌握者虽对变法持支持态度,但其变法的底线是三纲五常不能变。而传统的亲属相犯制度的转型恰是对三纲五常的“伦理革命”。通过分析,笔者认为其态度是默许的。制度起草者包括法理派、礼教派和各省总督巡抚。他们的思想是互相冲突的,礼法之争即源于此。而社会受众因包括社会精英和普通大众,其对传统和西方的伦理思想的态度同样是比较丰富的。 关于文章第二部分,笔者采用《钦定大清刑律》的母法即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学的通用体系标准来分析:刑法总则分为刑法原则、犯罪论、刑罚论。刑法原则部分主要说明资产阶级三大刑法原则在亲属相犯制度转型过程中的引入。犯罪论分别从构成要件、违法性和责任论三个方面评价《钦定大清刑律》的亲属相犯制度。刑罚论则从《钦定大清刑律》亲属相犯制度涉及的刑罚种类、裁量、执行和消灭三个角度来论述;刑法分则分为个人法益、社会法益、国家法益。本部分主要将亲属相犯涉及个人、社会和国家法益的具体罪名做详细阐述。 《钦定大清刑律》亲属相犯制度是对因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核心的改造。其困难不光在一系列新体系、新概念的移植之难上,更在新法条背后的人文伦理的吸收之难上。所以,某种意义上,本制度在清末未被司法实践所采用是必然的。但作为后继者的民国和当代,这笔丰厚的遗产值得很好的继承、运用。鉴于此,本文第三大部分首先阐述中华民国及台湾地区刑法对《钦定大清刑律》亲属相犯制度的具体内容的传承。然后,笔者再对中国现行刑法继承清末及民国亲属相犯制度有价值的部分进行分析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