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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经济交易生活中,票据作为一种集汇兑、支付、结算、信用和融资功能为一身的有价证券,所起作用至关重要。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支付结算办法》中的规定,票据一直扮演着支付、结算工具的角色。但是随着票据在现代交易中的广泛应用,票据已经不仅仅停留在支付、结算功能上,其融资功能日益凸显,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金融机构的票据业务也随着开展起来。票据业务主要表现为票据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票据贴现业务不仅成为了商业银行盈利的主要手段,更成为中小企业面临资金困难时进行融资、寻求短期资金的重要手段。在我国,票据贴现是指对于持票人来讲,在需要资金时,将持有的未到期商业汇票,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给银行,银行在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贴现申请人的票据行为。对于持票人来说,可以提前收回垫支于商业信用的资本;对于银行来说,是与商业信用结合的放款业务。在我国,办理票据贴现的主体通常限定于银行承兑的汇票,且贴现机构是被法律批准的,有权开展票据贴现业务的银行与其它金融机构。这就形成了一个以持票人与金融机构为主体的正规票据贴现市场。在我国是不允许没有法定资质的其它机构和个人,对票据进行买卖和办理贴现的。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受银行紧缩的货币政策、企业自身信用状况的影响,导致不少企业从银行获取贷款困难,此时民间票据市场便应运而生。民间票据市场以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为主要业务,活跃在民间票据市场的主体:一方为寻求资金的持票者,另一方以套取贴现利益为利的企业。银行承兑的汇票在民间票据市场,被随意买卖,转让,交易的双方以各自利益为取向,使得民间票据市场迅速蓬勃发展。与正规的票据市场相比,民间票据贴现市场吸纳了大量的资金,并且具有高效、快捷、方便的特点。中小企业迫于资金的压力,到银行办理票据贴现较难且周期较长,往往寻求民间贴现的中介机构或中间人帮忙到民间票据市场进行融资。但是由于民间票据贴现市场中交易主体繁多,票据转让不以真实交易关系为基础,随意对票据进行转让、倒卖。非金融机构在民间票据市场上,对票据进行转让、收购履行着金融机构的职能,其行为方式尚未被法律所允许。此外,民间票据市场的票据行为是否符合《票据法》及相关的金融法律规定尚无定论。目前,学界中对票据市场的研究通常只是停留在银行企业之间正规的票据市场之上,很少涉足于民间票据市场。然而,民间票据市场却大量真实地存在于现实经济当中,它的存在不仅仅扰乱了票据市场的正常秩序,也扰乱了金融秩序。大量民间票据行为的存在应当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这也是本文所做目的之一。本文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民间票据市场的现实性进行研究,界定民间票据市场的性质。民间票据市场游离于国家监测之外,属于非正式的票据市场。民间票据市场的产生一方面是为适应票据发展的需求,另一方面也与经济、法律等外部宽松环境有关。第二部分主要分析民间票据市场存在的合法性,分别从《票据法》、金融法律进行分析研讨,探讨民间票据市场是否符合《票据法》上的“票据背书规则”、“对价条款适用规则”及“真实交易关系规则”,为民间票据市场的存在是否具有合法性寻找法律依据。第三部分在结合前两部分的分析后,对民间票据市场的合理性进行探讨。“存在即合理”,民间票据市场存在范围之广,存在时间之久,这意味着票据市场必然存在着现实的需求,有其合理的一面。在此基础上,我们不能对民间票据市场进行一刀切的驱除,而是应该进行合理的引导,构建完善的监管机制,使民间票据市场由地下走到地上,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