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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日益严峻的气候变化问题,各国希望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能够制定一个含有约束性承诺的多边协定,来确定2012年以后温室气体减排的框架。但本次大会并未达到全球各国预期成果,仅达成一个没有约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然而,本次大会召开之前,许多国家已在起草其本国的气候立法,表达各自在应对气候变化上的立场。以美国和法国为代表的部分发达国家表示,若无法达成新的气候变化框架,将会采取单边的贸易措施来保护本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并预防“碳泄漏”。这些贸易措施被笼统称为“碳关税”,被认为是一种贸易保护主义的表现。那么,大会并没有达成一致的气候变化协议,这两个国家是否会采取“碳关税”?需要拭目以待。但笔者认为,目前有必要对这些国家准备采取的措施进行研究,做好前期准备,从而能够从容应对。通过比较分析与案例分析的方法,笔者本文共分四章对“碳关税”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第一章是对碳关税的背景介绍,引出本文的写作背景,即是在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召开之际,美国、法国为了给发展中大国施加压力,纷纷提出各自的“碳关税”措施,意图使中印等主要发展中国家在本轮谈判中承担强制性的减排责任。据此,笔者对《联合国气候变化边框公约》制定以来,气候变化的几次主要谈判进行了回顾,并介绍了此次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的成果。总结认为,在气候变化问题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减排责任、资金支持、技术转让等方面一直以来就存在很大分歧,这是各国政治和经济利益博弈的结果。第二章首先对碳关税的本质进行了剖析,其实质是一种基于碳的边境调节措施,分为进口和出口两个环节,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关税。目前被热议的主要是两种措施,分别是边境调节税和国际储备配额项目。边境调节税主要指在边境对进口的碳密集型产品征收一种调节税;对本国出口的碳密集型产品进行免税或退税。国际储备配额项目是要求进口商根据进口产品中含有的二氧化碳量,要求其购买排放配额(emission allowances )。第三章笔者着手对上述两种基于碳的边境调节措施是否与WTO规则一致的分析。笔者对进口环节、出口环节的边境调节措施,结合WTO的相关案例,从关税减让、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补贴与反补贴条例》、GATT第20条等方面进行了分析。总结认为,在WTO框架下,对进口产品是可以征收一定的税费的,但由于碳密集型产品在相似性的判断上比较复杂,大多数提案对二氧化碳足迹的判断上都采取国内国外两套标准,因此有违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之嫌。在出口环节上,需要确定一国的税收体系,究竟是增值税税收体系还是周转税税收体系。通过分析GATT第20条,笔者认为,这不能成为碳关税的完全保护伞,必须证明其实施方式没有造成不合理的歧视或变相限制了国际贸易,否则将违反了WTO规则。因此,碳关税在WTO框架下,没有完全合理的依据。美国、法国提议碳关税的目的,意在针对中国的减排。而事实上,中国政府在应对气候变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上,已经做出积极努力。第四章,笔者在介绍中国取得的减排成果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目前来自国内和国际层面的挑战。笔者建议,我国在节能减排上应继续调整经济结构,大力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优化能源结构,可以适时征收碳税;同时积极参与国际谈判,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坚守不附加任何条件的自主减排,切实维护中国发展权;对于有贸易保护主义之嫌的边境措施,积极利用WTO规则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