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是在传统的建设施工领域由建设方与施工方的二元架构管理模式下,通过制定相应的制度规范转变为由建设方、施工方和监理方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的三元架构管理模式。在我国,建设部1988年发布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了在我国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试点工作并逐步推广。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颁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确定了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此后,住建部和一些其他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有关的规章和政策,并以此构成了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法律框架。但是,建设工程监理作为建筑业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国发展的时间并不长。作为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参照国外工程建设先进经验以及国际通行的建设项目管理模式移植的这一重要法律制度,虽然对我国的工程建设水平和投资效果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尤其是近年来,我国建筑业市场出现了空前的繁荣。随之而来的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频出,各参与主体之间的纠纷不断。究其原因,有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本身不健全的因素,同时也有贯彻中的因素。本论文正是结合了我国当前监理行业存在的现状,并结合法律理论从我国建设监理的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国外监理制度模式以及国际惯例方面着手进行分析。期望能在监理理论和实践方面对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尽绵薄之力。本文结合建设监理理论和实践,主要从以下几部分分析了我国的监理制度:第一部分分析了目前我国建设监理的立法现状以及在监理法律地位和责任、监管机制、风险防范机制以及行业协会管理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分析了国外相关国家的建设项目管理模式以及特点;第三部分笔者在第一、二部分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务经验提出了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建设监理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