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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的刑事司法协助工作是检察机关的一项崭新的业务工作,是随着近年来对外交往的扩大、贪污腐败分子的外逃、边境地区刑事案件的增加发展起来的。中俄两国是较早签订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中俄两国检察机关也是较早进行司法协助的机关。从1997年起,中俄边境地区检察机关在两国最高检察机关的支持下,积极开展以个案协查为主的刑事司法协助,办理了大量的司法协助案件,有力地打击了边境地区的刑事犯罪。但是由于两国法律制度不同,合作中存在协作效率不高、案件协查不平衡、对双重犯罪原则认定标准不同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协助的深入开展。因此,有必要对此项工作进行深入地研究,为双方卓有成效地开展司法协助创造条件。故此,本文从司法协助的实践出发,兼顾实体、程序并重原则,运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基本理论,对检察机关刑事司法协助工作中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力求规范、完善检察机关的刑事司法协助工作。 第一部分检察机关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是检察机关进行刑事司法协助的根基,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检察机关则无法行使司法协助权。因此,笔者按先国际、后国内,先国家、后部门的顺序,概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引渡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合作协议》、《中俄边境地区检察院检察长会晤纪要》及我国法律、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明确了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主体、程序、原则及适用的法律。 第二部分中俄边境地区检察机关刑事司法协助的运行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笔者从司法协助的案件性质、办理情况、协助内容等三个方面总结了刑事司法协助的运行状况。同时,根据司法协助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双重犯罪原则问题、诉讼证据的效力问题、刑事诉讼移管问题、司法协助的时限问题、司法协助的联系和司法协助文件的送达方式问题、引渡的时效性问题、或引渡或起诉原则问题、一事不再理原则问题、加强中央机关和主管机关间的协调与配合问题、加强直接合作的联系问题、刑事司法协助法律依据缺乏问题等12个方面的问题,在提出问题的同时,对照实际发生的具体案例、国际条约、国内法律,对问题进行了相对深入的分析,指出了上述问题违背国际公约、影响司法协助效果的原因和危害,为解决问题扫清了道路。 第三部分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 笔者从完善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规定和规范刑事司法协助行为的总体指导思想出发,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具体思路。主要有:应明确规定领事送达或确定联系点送达的方式为中俄边境地区检察机关刑事司法协助的送达方式、应将犯罪构成要件的同一作为适用双重犯罪原则的认定标准、采用多种方式抓捕逃犯、在相互尊重基础上提高证据效力和证明力、加强中俄边境地区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协调与配合、增进中俄双方的友好往来并建立互信合作机制、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修改并缩短司法协助案件的办案时限、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刑事司法协助”一章或单独制订《司法协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