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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预算是由政府拟定并经国家权力机关审查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是立法型监督(立法部门对政府进行监督)的载体,立法型监督以其较高的权威性区别于其他监督形式。无论委托代理理论还是公共选择理论等理论都认为公共预算及预算监督应该以维护公共利益为最高目的,否则立法部门就没有很好地实现公众的受托责任。因此,立法部门对公共预算的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当今世界各国基本上都建立起了对公共预算的立法型监督制度,其中英国和美国都是立法型监督预算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英国作为世界上最早建立政府预算和议会制度的国家,对其他国家立法监督预算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与英国相比,美国预算监督虽然产生较晚,但却建立起了组织严密、程序规范、环节完整和方式透明的立法监督体系。在我国,公共预算监督是人大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功能能否充分发挥直接影响各级人大机关的作用与地位。多年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预算监督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预算监督的实效性不断增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由于政府预算在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作用,决定着人大公共预算监督工作必须摆在更加突出的地位。人大对公共预算监督是一项重要的法定职权和工作职责,也是代表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途径和形式。但长期以来,这项职权并没有得到充分行使,实质上只是一种虚设的、形式上的权力。本文在认真研究了公共预算监督的理论基础上,通过对国际经验的总结和借鉴,以预算过程为依据,拟定了衡量立法型监督效力的评判标准,即五大类影响预算监督效力的因素及16个衡量指标。利用这一评价指标体系,对我国人大公共预算监督效力进行了实证和量化分析,即如果满分是100分的话,目前人大预算监督效力只能打57分,表明预算监督基本流于形式,离实质性的公共预算监督仍有很大差距。另外,笔者以问卷形式对人大公共预算监督情况进行了调查和统计,以保证分析更具科学性和可信性。目前人大对公共预算的监督主要存在着相关法律不够科学完善、预算过程中的问题以及其他相关制度问题。其中预算过程中问题主要表现在预算编制、预算审批和预算执行上。概括起来人大公共预算监督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预算收支总体执行情况监督多,对具体支出项目监督少;对预算内资金监督多,对预算外资金监督少;对本级财政拨款监督多,对上级财政的专项拨款监督少;对经常性支出情况监督多,对重大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监督少;会上监督多、会下过问少;审查决算表态性语言较多,实质性探讨较少等。最后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对人大公共预算审查监督的完善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和对策。主要表现在加强相关法规建设,增强预算监督权威;改进和规范预算编制,调整预算科目设置;完善人大公共预算监督机构和改进审批程序;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建立预算问责机制以及提高预算透明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