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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以归化城土默特刑档为研究基础,归化城土默特刑档真实地反映了清代乾隆朝蒙古地区基层社会刑事司法原貌,包含丰富的法学、社会学、民族学、史学信息量,有真实性和很强的可信度。在法律史研究方向上,“学界逐渐从单一的典章制度转向档案、碑刻、族谱、契约文书等官方、民间文献上,特别是档案资料的运用,更引发了‘史料’的革命。”1但目前法律史学者对于蒙古地区基层司法实践研究成果较少,这主要与司法档案的获取难度有一定关系。 乾隆朝是清代法律制度的定型、完备期,也是边疆刑事法律治理最为成功之时期。清代乾隆朝,大量汉民涌入归绥地区,这一时期也是游牧文明与农耕文明冲撞与融合阶段。清政府自雍正朝起,在归化城土默特建立起多元司法管理体制,基层司法官吏以《蒙古律例》为适用基本法,在基层司法实践中,基层司法官员通过调整《蒙古律例》与《大清律例》关系,以达到民族区域刑事治理策略之实现。平衡族群利益,促进族群融合,这体现了统治者的司法智慧。通过对这些刑案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实证分析研究,可以全面深入研究乾隆朝的民族区域基层刑事司法实践。 正是基于以上因素,本文的研究主要建立在对归化城土默特地区乾隆朝刑案档案当中的七十多个刑案的实证研究基础之上,并且通过统计分析等多学科研究方法,实证分析大量的具体刑案来演绎出相关论点,试图从多角度、多层次来还原清代归化城土默特地区的刑事司法实践。本文分析了文本中的法律与实践中的法律差异,展现该时期政治、经济的、社会的法制的实际状况。本研究将依据内蒙古土左旗档案馆所藏清代乾隆朝归化城土默特刑事司法档案,对清代边疆地区基层刑事司法实践进行实证研究,试图通过“深度描写”方法分析清代乾隆朝刑案中当事人、司法官吏诉讼角色互动,及其中的利益纠葛,力图真实再现清代边疆基层司法实践中法律场景。 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部分之外,共分为六章来展开论述,主要对清代乾隆朝归化城土默特立法、具体犯罪类型、刑案审理三部分内容展开论述。其中第一章属于立法部分,第二、三、四、五章属于罪名类型部分,第六章属于刑案审理部分。引言、结语及各章内容要点如下: 第一章主要内容是介绍归化城土默特刑事法体系。首先,阐述了清以前土默特地区蒙古法传统,探讨了以《阿勒坦汗法典》为代表的蒙古族刑法特征;其次,重点研究了《蒙古律例》相关问题,认为清朝在修纂“蒙古例”时充分考虑了蒙古部落的民族因素,同时,在对“蒙古例”修订过程中,促进边疆司法有效治理,以达到边疆国家法秩序之维护目的,成为《蒙古律例》修纂理念;本章又重点研究《蒙古律例》与《大清律例》关系问题,通过对乾隆朝归化城土默特刑案法律适用情况分析,认为“蒙古例”在命盗重案及事关伦理纲常案件中实效性逐渐弱化,《大清律例》逐渐渗透,清统治者妥善处理好《蒙古律例》与《大清律例》关系问题。 第二章主要内容是研究乾隆朝归化城土默特贼盗刑案。首先阐述在经济和社会转型背景下,贼盗犯罪成为土默特地区高发性犯罪类型;其次,分析了清代土默特地区的贼盗刑案类型,主要包括普通盗窃案及牲畜刑案、抢劫刑案等,并重点研究了盗窃牲畜案的量刑依据之演变、证据规则;再次,分析了土默特地区普通盗窃案案发率较低的原因,认为原因在于该地区个人财富和生产资料类型单一;最后,研究了清代土默特地区抢劫之刑罚演变,即清统治者将《大清律例》中极具中原地区特色的刑罚制度移入到蒙古地区的刑罚体系中,进而结合个案详细分析抢劫案件的证据收集等诸法律问题。 第三章主要内容是研究斗殴命案。重点研究清代乾隆朝土默特地区的土地纠纷命案、斗殴命案。首先,分析了土地纠纷命案,认为民人通过租佃土地方式大量涌入,民人拒交租金、擅自转租转典的行为屡见不鲜,蒙民之间土地纠纷不可避免,而土地纠纷命案则是土地纠纷的极端表现,并分析了乾隆朝土默特地区租地契约及法律规制问题,同时研究了命案中的被告人的诉讼策略;其次,分析了斗殴命案,并以霍忠斗殴致死王荣一案作为法律分析样本,探讨清代乾隆朝土默特地区斗殴命案的发案原因及审理过程,研究了底层民众自发意识上的文化歧视现象。 第四章主要内容是研究婚姻刑案。重点研究了拐卖妇女刑案、通奸刑案等婚姻刑案。在对拐卖妇女刑案分析中,认为贫富分化是清代土默特地区人口拐卖的根本原因,同时,分析了官方对人口拐卖的态度;在对蒙汉通婚法律规制分析中,重点研究了蒙汉通婚法律规制的演变;在对奸非类刑案分析中,以民人王荣与蒙妇通奸一案为法律分析样本,重点探讨了移民与性犯罪、犯奸与杀妻、经济因素与纵容妻妾犯奸等法律问题;在家庭暴力类刑案中,重点从法社会学角度分析清代土默特地区妇女社会及经济地位低下原因,认为上述原因导致发生在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刑案增多。 第五章主要内容是研究“假命案”类型控诬刑案。首先,探讨了社会转型期的“健讼”与诬控,认为虽无法得出该地区民众“好讼”之结论,但认为经济利益、个体性格、民族隔阂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该地区诬控现象增加;其次,对清代司法实践中的“假命案”控诬刑案展开类型化分析,主要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了分析利益冲突型“假命案”、族群冲突型“假命案”、邻里纠纷型“假命案”,并探讨了官方视野下的“假命案”法律规制理念,认为在清代,无论对诬控命案的“依法裁决”还是“轻纵”,皆是司法官吏为实现基层司法治理的一种司法策略行为;最后,探讨了清代土默特地区诬控型“假命案”的成因,认为清代土默特地区诬控型“假命案”基本无讼师从中唆使,经济利益与文化的冲突、基层民众缺乏法律观念均是控诬命案发生的重要因素。 第六章主要内容是刑案的审理。首先,探讨了土默特地区地方司法审判机构及刑案管辖权问题。阐述了绥远将军、归绥道、归化城都统、副都统、同知及通判、巡检刑事司法职能,认为同知、通判作为边疆蒙古地区基层行政兼理司法官吏,在基层刑事司法运作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通过对乾隆五年关于归化城刑事案件管辖权限之争论,研究归化城土默特地区刑案管辖权演变过程,进而分析归化城地区刑事案件管辖具体划分。再次探讨了刑案的检验审理,阐述归化城土默特地区同知、通判的刑案勘验职责,并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了命案检验的启动程序、命案检验具体内容;其次,重点探讨基层司法官吏刑案司法裁量权问题。分析清代乾隆朝土默特地区基层司法官吏在审理“自理词讼”时,影响司法官吏何运用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因素;最后,探讨了清代土默特地区命案审判机制弊端。认为清政府针对蒙古地区不同于中原的秩序格局,精心设计的分权与制衡的司法治理运行机制,在实际的运转过程中也受到诸多障碍因素影响。 本文结语部分,总结了土默特地区刑事司法实践经验与理论价值。首先重点研究归化城土默特地区刑事司法治理之得失。认为清政府对边疆蒙古地区采取“治理”而非压制的边疆治理思维;对实现有效的基层刑事治理;同时认为,民族区域地区刑事立法,应注重本土法律治理资源的吸收,以此完善我国民族地区刑事司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