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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项目是会计报表十分重要的要素之一,也是衡量一个企业一段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重要指标之一。但是由于收入指标相较于其他财务指标的调整弹性较大,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往往受到人们的关注。人们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首先,企业在收入的确认时点有一定的主观性,导致了收入的确认的可调节性。这种可调节性可能会产生操纵利润的不良结果。其次,2014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经过一系列的商谈,最后达成一致意见,于是诞生了联合收入准则,分别是《Topic606——源于客户合同的收入》(Topic 606)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源于客户合同的收入》。我国准则的发展进程一直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发展,追求与国际趋同,以达到会计核算记录的合理性与实务性,促进财务信息在不同国家和不同行业之间的可比性。同时,我国的经济迅速发展,实务中的收入确认也越来越复杂,不再像过去一样“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会计准则要更近实务的发展变化,才能解决会计实务中遇到的一系列问题。因此,2017年新颁布的修订后的收入准则应运而生,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在财会[2017]22号文件中说明:为了因地制宜、符合国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趋势,规范收入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符合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要求。2017年收入准则的修订将会影响许多行业的收入确认时点和金额,例如房地产行业、电商行业、制造业、电信行业。收入确认的进度可能加快或推迟。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主要针对修订后的收入准则对电信行业业务的会计处理变化以及由业务的会计处理变化滋生出一系列的影响为基础进行应用对比研究。以A通信企业为案例,研究修订后收入准则对A通信企业的某些业务产生的影响,比如捆绑业务、赠送业务、积分业务、酬金业务等等。这些业务会计处理的变化会直接或者间接的对企业财务报表、KPI、IT系统等产生重大的影响。本文力求找出修订后准则对A企业的影响,寻求应对方案,证明修订后的收入准则在A企业中运用的可操作性和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