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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现代所有权体系的重要构成,国家所有权的治理,关乎国有财产的价值增损,关乎国家经济实力与宏观调控能力的提升,关乎全体国民的公共福祉和幸福指数,更关乎国家的长治久安乃至社会主义事业的成败得失。明晰国家所有权的权利属性与权能结构,通过法治程序保障国家所有权的有效行使,彰显国有财产的公共价值,实现国家所有权的“贤政”,同时,通过程序治理为国家所有权运行内置刚性的边际约束,凸显国有财产的公法责任,实现国家所有权的“限政”,达至国家所有权治理的高效、公正与共享状态,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项重大议题,也是当前我国国家所有权运行实践所提出的急切而紧迫的时代诉求。基于此问题意识,本文对国家所有权的程序治理进行了较为系统、深入的研究。首先,基于马克思主义理论视角,对国家所有权程序治理的基本范畴进行了界定。在我国,国家所有权在财产权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宪法层面上体现出国家消除剥削、维护公平和保障人权的建制功能,更是公有制的经济基础在上层建筑上的真实反映。国家所有权是一种私权与公权相融通的混合型财产权利,其根本价值旨趣是实现平等之自由,其制度实践源起于私有制的强剥夺性积弊。国家所有权的程序治理,是指针对不同的国有财产类型,通过设立一系列的制度装置与技术机制,确保政府机关依法、高效、公正、可持续地行使国家所有权,合理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有效利用、保护国有财产,实现全民共享与人权保障的公共程序与规则体系。其次,对国家所有权的取得程序进行了剖析。国家所有权的取得是国家行使所有权各种权能及保护的前提。基于类型化思维,本文将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分为国家专属所有权的客体、一般国家所有权的客体以及可归国家所有的特殊物三大类。国家所有权的专属客体是构成国民经济发展和个人生存之基础,负载社会公共利益、排除私人所有权染指的重要资源,如矿藏、水流、海域、城市土地等,在程序治理的解释论上,应凸显其公共利益的类型化处理,确立公共利益的判断主体和判断程序,将公共利益的判断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国家所有权的非专属客体在形式上主要包括国家财政收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履行国家职能所取得的动产和不动产。税收收入的取得,应遵循税收法定程序;罚没或行政性收费制度的设立初衷并非为取得国家所有权,应将实现制度目的作为首要的价值选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履行国家职能所取得的动产和不动产主要通过政府采购程序进行。在无主物、埋藏物、无人继承财产国家所有权的取得方面,国家应秉持尊重习惯和不与民争利的基本姿态。第三,对国家所有权的行使程序进行了分析。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均应遵循社会主义原则、国家人格区分原则和公共利益原则等一般性原则;国家所有权行使的具体原则是基于客体类型的差异性而遵循的特殊原则。专属物之国家所有权行使,应遵循实质平等、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原则;经营性国有财产治理须遵循平等参与原则、效率与安全并重的原则;特许使用人对国有财产之运用,应受如下限制:不得排除公民对自然资源的自由使用,除非这种自由使用在内容上与特许使用相冲突,同时必须接受国家对其使用行为的监督;国有土地的出让,应获取足额、等值的出让金,并搁置对出让合同性质的争议,将焦点置于因合同引起的具体纠纷的性质判断上,招标程序应侧重于对竞标者综合条件的考察,不能唯价格取向,拍卖和挂牌最终必须根据价格决定土地使用权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应根据收回类型的不同分别讨论。第四,对国家所有权的保护程序进行了研析。国家所有权兼具私法权能与公法权能,承载着社会公共利益,对国家所有权的保护必须依靠公法和私法的协作。囿于国家所有权制度理论上的缺陷,有关国家所有权保护的实体规范难以在具体个案中落实。应根据国家所有权客体类型和权能的差异,构筑多元化的保护机制,注重事前防范与事后追责的结合,避免对公权力保护的迷信,积极寻求公私协作,彻底改变国家所有权保护的积弊。为破解国家所有权保护中行使人对内部侵害国家所有权缺乏救济动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能力不足和行政监管不力的局面,我国应建构起国家所有权的公益诉讼保护模式。第五,我国国家所有权治理法律程序构建的目标定位与制度设计。在当前我国特定的经济、政治制度背景下,国家所有权程序治理的基本目标可分解为保障国家所有权的安全与效益、防控权力滥用、协同实体规则和确保全民共治共享,并应遵循程序法定与正当原则、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原则、人民民主与“元”规则约束原则、统一规范、分类设计原则,着力完善国家所有权授权程序、决策程序、管理经营程序,确立严密的国家所有权民营化程序和收益全民共享的利益分配机制,改进国家所有权资产评估程序、预算控制程序,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体系,尽快确立并实施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公益诉讼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