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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1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针对我国经济发展及民事司法中的新情况,在借鉴国外民事诉讼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增加了督促程序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督促程序确实发挥了一段时间的重要作用,及时解决了一些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案件,有利于稳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提高了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但是,由于我国以前并没有督促程序方面的立法经验,虽然在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条文中规定了该项内容,但条文仅有4条,有关的司法解释也不充分,和督促程序在国外的发展相比,它在我国的运行效果一直不佳。针对我国督促程序现今遭遇的窘境,本文开篇即对督促程序在我国的适用现状进行实证分析,立足我国的实际情况对程序运作中的主要障碍作出了细化的探究,进而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以促进督促程序的良性运作。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督促程序在我国的适用现状。笔者通过大量的数据及资料分析,提出了督促程序在我国适用率低下的事实,然后与国外督促程序适用率相对比,指出督促程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窘境。第二章督促程序的运作模式。本部分以督促程序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书——支付令为切入点展开论述,以我国的法律规定为主线,对督促程序运作的基本模式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程序运作中的几个相关问题进行探讨,笔者提出支付令申请后的双重审查问题、支付令的效力问题、涉及债务人异议的问题和督促程序在担保案件适用中的特殊性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拙见。第三章我国督促程序运作的障碍分析。笔者深入挖掘了阻碍督促程序良性运作的主要障碍:如对督促程序的宣传力度和重视力度不够、债务人容易滥用异议权且缺乏有效的制裁措施、欠缺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督促程序中没有财产保全制度作保障等。第四部分完善我国督促程序的几点思考。笔者以新的视角重新审视了我国的督促程序,突破局限于制度本身进行改革的思路。挖掘督促程序受制的表象与内在的原因,才能使督促程序发挥其本身应有的价值和功能。笔者从完善督促程序制度本身着手,对加强督促程序方面的法律宣传和普及、增加督促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衔接条款、对债务人滥用异议权予以经济制裁和在督促程序中增设财产保全制度等问题展开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