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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最本质的特征之一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人身从属性,这也是劳动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征之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劳动者使用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中(大部分如此)从事劳动,而用人单位为便于管理要求劳动者提供某些个人信息或在工作场所设置一些监视设备,是在情理之中,亦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管理权和知情权的体现。但是如果用人单位行使权利不当,就会造成劳动者隐私权与用人单位管理权之间的冲突。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属于弱势一方,用人单位以其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常常会侵犯到劳动者的隐私权。而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情况经常发生。劳动者隐私权是劳动者人格权的一种,是劳动者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是隐私权在劳动关系领域里的具体表现,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享有的个人生活安宁和个人信息不受侵害的权利。关于隐私权的概念学界有许多观点,劳动者隐私权概念是根据隐私权的概念衍生而来的。劳动者隐私权的产生和发展有一个历程,在分析发展历程的基础上,从劳动者隐私权保护中权利与义务主体、保护的时间和空间以及保护领域出发,具体分析劳动者隐私权存在的特殊性,从劳动者隐私权所体现的人格尊严、人格自由等价值和我国现行民法保护的缺失性出发分析劳动者隐私权存在的必要性。又探讨了与劳动者隐私权相对立的用人单位管理权存在的必要性,并列举现实工作中几类常见的劳动者隐私权与用人单位管理权之间冲突的具体表现形式,分析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隐私权的界限。我国国内已有立法关于劳动者隐私权方面基本上还是一片空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一些省市的规章都是从用人单位管理权、知情权的角度出发,要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如实提供有关个人信息,没有明确保护劳动者隐私权的条款。《民法典》草案学者建议稿中有关于劳动者隐私权的规定,但仅涉及到了劳动者在工作场所的隐私权,没有完全将劳动者隐私权包含在内。欧美等发达国家以及我国港台地区,有关劳动者隐私权的专门性法律法规较多,有的甚至设立了专门的保护劳动者隐私权的机构,可见他们对劳动者隐私权问题的重视和保护。在分析国内外及我国港台地区立法规定的基础上,阐述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鉴于我国关于劳动者隐私权保护规定的缺失,在借鉴国外及我国港台地区先进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提出针对完善我国劳动者隐私权保护制度的意见,分别从劳动者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原则、法律建议和措施这三个层面逐一提出一些建议和要求,构建一套完整的劳动者隐私权保护的制度性框架,以期望在平衡劳动者隐私权与用人单位管理权的冲突之中,协调好双方利益,找到一条能够更好维护劳动者隐私权益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