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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过则无犯罪”作为刑法中的基本理念而存在,意味着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基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犯罪故意深刻地体现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因此各国刑法都以处罚犯罪故意为原则,处罚过失为例外。纵观各国的刑法规定,对故意犯罪实施处罚的态度是一致的。但是在立法中明确故意犯罪的概念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譬如,一向强调法典化、成文化的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等国的刑法典却并没有把故意的定义明确在立法中。为什么这样一个重要概念在刑法典中难以抛头露面呢?笔者对此深感疑惑,并通过查阅大量的资料,更加深刻的体会到问题的复杂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现在各国的刑法理论都认为意欲作为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而存在,但是通过对刑事立法和学说的研究,关于犯罪故意的争论起初就存在认识论和意欲论的争辩,直到现在依然是具有激烈争议的话题。笔者将这一问题作为自己硕士论文的研究方向,希望通过一系列的比较研究,能够对我国主观罪过方面的探讨添砖加瓦。主要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犯罪故意意志因素的内容进行详细的阐释。笔者有两个创新之处:第一,提倡意欲要素概念,笔者认为意欲要素应当包括意志因素和情感因素,并在第二部分对希望和放任作出新的阐释;第二,笔者提出故意和过失有共通的要素,即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吸收类型学方法论的观点,提出了综合标准说,即以容认说为主体,适当考虑盖然性说和防果理论。本文分为五个部分,正文的字数33000字左右。第一部分为“引言”。简要地论述了选题意义、文献综述、研究方法、论文结构安排。第二部分为“犯罪故意意志因素的一般理论”。笔者通过比较各国刑法中关于犯罪故意意志因素的立法和学说,提出了自己关于意志因素的概念和特征,并且比较了意志因素和相关概念,认为我国刑法中犯罪故意意志因素不考虑情感因素有一定的局限性。应当把意志因素和情感因素结合起来,提倡意欲要素的概念。第三部分为“希望和放任的新阐释”。笔者提倡意欲要素的概念,把情感因素也纳入进来,对希望和放任进行较为全新的阐释。第四部分为“意欲要素区分罪过形式功能比较”。笔者通过比较各国刑事立法和学说,认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分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意欲要素作为区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标准而存在。笔者提出了关于区分不同故意的标准。在故意和过失的区分的功能中,笔者则提出故意和过失之间区分实际上就是间接故意和有认识过失的界定。两者之间并不是非白即黑的对立关系,而是存在一定的共同要素,提倡综合标准说的立场。第五部分为“结论”。笔者着重阐述作者的创造性工作及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在本学术领域的地位、作用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