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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行政立法协调是我国现行行政立法体制在受到目前区域一体化发展趋势的碰撞中提出来的,也是我国行政法学面临的一个新课题。我国目前较成熟的经济区域有长三角区域、泛珠三角区域、京津冀区域、东北地区等,实践中各个区域经济共同体都展开了各种不同形式的政府协调与合作。本文在梳理区域行政立法协调的基本概念的基础之上,分析我国区域行政立法协调的现实基础,并借鉴美国的州际协定,提出建构及完善我国区域行政立法协调机制的建议。本文包括引言,共有五个部分:引言部分概要地介绍了我国区域行政立法协调的背景,提出问题。指出区域行政立法协调机制是为了在区域内建立一个协调统一的法制环境,将区域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第一章是对区域行政立法协调的概念界定以及目前我国区域协调现状分析。本章介绍了目前我国各区域政府展开的多种合作与协调方式,提出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法制方面的协调,呈现出松散的状态,尚未常规化、系统化、定型化,缺乏必要的法律基础,导致执行力缺乏,协调效果不理想。并对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反思。第二章分析了我国区域行政立法协调的理论基础与社会基础。随着新区域主义理论与区域行政的兴起,区域行政立法协调变得非常必要:一是能协调地方行政规范的横向冲突,二是可为区域一体化提供法制保障。第三章分析美国州际协定在协调州际立法上所体现出来的协作理念和模式,它为我国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在保持既有行政区划的前提下,各地方政府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以签订行政协议的方式达成立法协调的目的。第四章建构我国区域行政立法协调制度。本章是对前三章提出问题的回应,在借鉴美国经验的基础上,对建构和完善我国的区域行政立法协调机制提出建议:健全行政协议制度,完善立法协调的实施机制与程序机制,建立区域行政立法协调的争端解决机制,以及相配套的其他机制如利益补偿与分享机制、地方规章清理机制、咨询评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