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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事业高尚的精神以及其担负的重任在社会变迁中逐步吸引了民众的关注。慈善组织作为民事主体,在开展活动过程中扮演着最重要的参与者角色,更是促进慈善事业发扬光大的有利助力。近年来随着公益腐败日益严重,慈善事业的发展也随之进入公信力不断下降的恶性循环,强化慈善组织监管是促使慈善组织健康发展的一个关键性因素。对于T市慈善组织监管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提升慈善组织监管的效果,促进政府重新审视公共管理职能,为政府决策提供更为全面准确的社会诉求,加速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无论对于理论学习还是实践应用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研究结合志愿失灵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协同治理理论和回应性监管理论,以慈善组织监管事项作为切入点,系统分析了慈善组织在项目管理、资金监管等方面的现状。本论文共收集调查问卷291份,综合运用文献归纳法、问卷调查法以及访谈法,采取定量和定向相结合的资料分析方法。经研究T市政府俨然成为慈善组织唯一监管主体,虽然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对慈善组织进行监管,仍然存在责权法律依据不充分、监督评估机制不完善、政府监管流于形式、信息公开不到位、缺乏对慈善组织营利行为监督、社会多元监管作用有限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本研究从政策环境、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自我监督四个角度分析了其产生的原因,发现监管主体单一是问题产生的根源。针对T市慈善组织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完善顶层制度设计,强化政策支撑:设立T市慈善监管委员会,建立政府监管问责促进规范.有序监管;二是清晰区分职能领域,监管有所侧重:首先转变政府监管理念,厘清政府监管职能,政府监管转向培育与服务并举;强化税收和资金监管,通过改进减免税政策激励、信息披露执行细则、加强抽查和专项检查配合年度检查,保证慈善资源的合理有效使用,提升慈善组织的公信力;三是拓展多元监管渠道,实施适时监管:通过培育公众参与监管意识、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协同监管,促进搭建“三方四角”综合监管平台;四是优化队伍建设,推动行业自律:取消组织领导双重身份并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力度,形成组织自身监管体系,打造行业自律平台,通过设立“T市慈善奖”激励监管实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