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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中立要求作为纠纷解决的第三方在纠纷的解决过程中与双方当事人保持同等的距离,对双方采取不偏不倚的态度和行为。没有中立,也就没有审判存在的必要性,而没有中立的裁判职能的政治体制、法律体制,是不符合现代法治文明的发展方向。审判中立关系到国家进行刑事审判的过程和结果在整体上能否为当事人以及社会所接受、认同、信赖和支持,也就是关系到审判公正的实现,此外,它还关系到维护法律权威、保持社会稳定。审判是一个具体操作性较强的过程,中立是审判的基础和价值所在。裁判的基础和立足点是所认定的证据和事实,但最终裁判的标准不仅要使纠纷双方认同,更要有众所共认的效果,面对现代社会多元化的价值取向,程序性制度和规则的设计在实现公正目标的作用日益突出。如何使审判职能更好地发挥,不仅要完善审判权力、审判组织、审判人员的地位,使公众的注意力从表面上看来主观性很强的法官裁判转移到保障审判中立相关的程序制度上。本文试从相关制度的细节方面,尤其是其可操作性、系统性对审判职能的实现进行研究,以期从侧面影响和推进审判中立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