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和谐是一个具有鲜明时代特点的名词,针对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胡锦涛总书记曾明确指出了我国所要建立的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和价值目标,具体涵括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六个要素。其中民主法治在所有要素中起着统领全局的作用,是实现其他要素的必要前提,换言之,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最重要的机制。而马克思曾说过,婚姻是家庭的基本组成单位,而家庭是社会有机体的必要前提。要构建和谐社会,必然要推进和谐家庭的建设,而婚姻作为组建家庭的最基本的单位,则自然地成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必要性工作。以法律来保障婚姻家庭的建设,不啻为当前我国法治大背景下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出路。虽然当前我国已相继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婚姻登记进行规制,但婚姻登记瑕疵问题仍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所谓“婚姻登记瑕疵”指的是在婚姻登记的过程中,由于婚姻登记机关或行政相对人的原因,致使婚姻登记行为存在轻微的违法情节即符合法律规定的只是登记行为有欠缺的或不完善的婚姻登记。实践中常见的瑕疵问题可分为主体瑕疵,内容瑕疵以及程序瑕疵,但这些问题无论是在立法层面还是司法层面始终没有得到统一的解决,确实具有研究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鉴于此,笔者拟在和谐社会的大框架下,以公平正义为价值目标,以法律治理为制度保障,对婚姻登记瑕疵问题作一探讨。笔者认为,对于婚姻登记瑕疵问题的解决应以婚姻的“成立与生效”理论为基准,对于轻微瑕疵的婚姻登记行为可予以补正或重新确认,而对于不能加以补正或登记机关拒绝补正的登记瑕疵问题应纳入婚姻成立与否的确认之诉的民事诉讼轨道上来,并且由于婚姻登记问题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应尽量保持婚姻关系的稳定性,不宜直接否定登记瑕疵行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