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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是西方法治的基本原则,产生于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其思想源于自然法理论、三权分立学说和心理强制学说。英美法系罪刑法定主义渊源于1215年英皇约翰签署的英国《大宪章》,大陆法系的罪刑法定原则首次出现于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罪刑法定原则对于刑事司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刑法理论中,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研究有着突出的地位。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根本指导原则之一,在法治国家,刑法中往往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实际上是在这一具体部门法中注入了法治的基本精神。罪刑法定从思想到学说再到法律原则的转变,是一个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而罪刑法定原则本身也在不断发展和变化。罪刑法定原则在中国的确立,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在这期间也有很多的争论,我国明确提出罪刑法定原则,是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新刑法中提出的,我国1997年《刑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我国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在我国刑事立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这不仅有助于刑事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提高我国刑法本身的质量,而且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完善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满足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需要。本文从罪刑法定原则产生及其发展的历史为出发点,以罪刑法定原则的发展历史为纲,按照历史发展的时间顺序试图将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一一解释清楚:罪罪刑法定原则进入中国、民国时期的罪刑法定原则、新中国初期的罪刑法定原则、1979年刑法时期的罪刑法定原则、1997年时期的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这些分别是文章的第二、三、四、五、六部分。第七部分是对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历史演变原因的省思,探寻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演变的因素和力量。第八部分“罪刑法定原则在当下的实施”则是本文逻辑体系的必要内容。目前我国正处在新的转型时期,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法治观念的不断增强,社会更加需要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然而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确立的时间还比较短,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贯彻中还有许多不足之处,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典中的确立只是中国刑道远。事法治的开始,对于刑法思想的法制化、刑法观念的法制化来说,我们的任务还任重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