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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一般民事侵权责任,职业竞技体育中运动员的侵权责任具有主体、行为时空以及行为原因三方面的特殊性。职业竞技体育运动员侵权中侵权主体以及被侵权主体应当均为正在赛场上参赛的运动员。行为时空特殊之处在于侵权行为发生的时空条件具有特定性,并且该特定时空下存在多种因素可能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行为原因特殊之处在于其侵权行为的发生受到赛事规则以及教练员指令两方面因素的影响。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也可以将职业竞技体育中运动员侵权行为分为不同类别。根据身体接触标准分类可分为身体接触类型以及非身体接触类型两种类型;根据违反竞技规则程度分类可分为符合竞技体育规则的、违反竞赛规则的以及违反体育道德的竞赛伤害三种类型。对于职业竞技体育中运动员人身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已有明确规定的类型,并且在职业竞技体育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将不利于职业竞技体育的发展。在职业竞技体育运动员侵权中,本文认为不应当适用公平补偿原则。是因为公平补偿原则意在实现社会正义,填补当事人之间巨大的经济差异,而职业竞技运动员彼此间不存在巨大经济差异。并且在职业运动中适用公平补偿原则会产生阻碍体育事业的消极影响。在构成要件方面,职业竞技体育中运动员侵权责任应当采用四要件说,即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以及过错。其中,侵权行为应当为竞技活动中的竞技行为,而超出竞技行为之外的行为可适用一般侵权行为判定标准进行判定。损害结果应当为参赛运动员的人身损害,而非直接的财产损害。并且侵权行为以及损害后果之间应当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在职业竞技体育运动员侵权行为的过错上应当区别于一般民事侵权。对于一般过失的判定上,应当结合对比赛规则的违反程度,行为符合竞技目的与否以及是否为身体接触型竞技类型三方面进行判断论述。在职业竞技体育中运动员侵权引起的侵权赔偿方面,运动员所应承担的常规赔偿的数额,包括致他人劳动能力丧失的赔偿以及致死的数额认定,均应当根据职业竞技体育的特殊性而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相区别。除此之外,雇主责任以及监护人责任同样可能成为职业运动员侵权的替代责任。在雇主责任中,运动员的受雇公司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在监护人责任方面,由于职业竞技体育行业的特殊性,可以认定运动员具有独立承担责任的经济基础以及行为能力,因此不适用监护人的替代责任。职业竞技体育运动员侵权中主要可以适用自甘风险以及受害人同意两种抗辩事由。自甘风险体现了综合博弈下社会主体选择自己的行为的自由权利。并且在职业竞技体育运动中,运动员之间属于默示的自甘风险,并且在适用自甘风险抗辩下应当满足风险的存续,受害人明知风险存在以及受害人自愿介入风险三个条件。在受害人同意的抗辩事由中,受害人同意主要适用于身体接触类的职业竞技项目中,其中以搏击类竞赛为代表。受害人同意需要满足受害人以事前明示的方式作出许可,且受害人同意的范围不可超出限度、不可违背法律法规以及行为人应为善意三方面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