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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重新划分医疗纠纷诉讼、针对不同类型案件的要件事实重新探索举证责任分配,除导论外,正文由四章组成,共计6万余字。第一章医疗纠纷诉讼概述。本章界定了医疗纠纷诉讼的概念,并深入分析了医疗纠纷诉讼的特点。医疗纠纷诉讼在我国被分为医疗事故纠纷和医疗过错纠纷,存在很多问题。从合同和侵权的角度去构建医疗纠纷诉讼的类型似乎更为合适。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诉讼包括一般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特殊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以及临床医学试验纠纷;而医疗侵权纠纷、医疗伦理纠纷以及医疗产品责任纠纷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范畴。第二章医疗纠纷诉讼中的要件事实。本章介绍了要件事实的概念、特征和诉讼机能,针对不同类型的医疗纠纷诉讼的要件事实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分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诉讼中的请求权发生事实要求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挂号行为可以视为缔结医疗服务合同的标志。医方的抗辩事实可以阻止患方请求权的发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中的请求权发生事实包括了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医方的过错表现为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违反了注意义务的规定;患者的损害包含实际权益的损害和期待利益的损失;因果关系包括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通常将相当因果关系说作为认定因果关系成立的标准。第三章医疗纠纷诉讼中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结合实体法上对医疗纠纷诉讼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法律要件分类说的观点,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中应由患方对医方的过错及其所受到的损害承担证明责任;为实现攻击防御双方诉讼上的对等与平衡,采取举证责任转换或减轻的方法有利于减轻患方的证明责任负担。法官可以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对医疗纠纷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进行裁量分配,对于证明妨碍等特殊情形利用自由心证对案件进行综合性考量。第四章完善医疗纠纷诉讼中要件事实证明责任分配的方法。实现医疗纠纷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需要从民事诉讼和医学的角度考量多种因素,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具体做法是,应当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基本原则,医疗合同纠纷诉讼中的特殊构成要件属于权利发生规范,由患方提供证据证明;而一般构成要件则属于权利妨碍规范,由医方就不存在该项事实承担证明责任。由于合同纠纷实行无过错原则,患方在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诉讼为案由要求医方承担责任时无须证明医方过错。在因果关系的证明方面,由患方承担事实真伪不明时的败诉风险,但为了充分保障患方利益,司法实践中应当通过表见证明、存在重大诊疗过失时转换举证责任、赋予医方文书提出义务等方法辅助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促使法官对侵权事实的成立易于达到盖然性的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