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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各种社会活动中的主体,通过对人格的研究,是保护人的利益的最根本的途径。对人格权的研究,从学术界来看,主要还是集中在私法领域,从民法的角度来对人格权进行研究。但人格权益是否天然具有私法属性?这一问题引起了法律工作者的重视,发现了仅从私法层面对人格权保障的不足,无法防御来自公权力的侵害。本文的第一部分是关于人格权宪法保护的概述。首先,通过对人格、人格权、人格与人格权的关系进行概述,明确人格权的概念。其次,通过历史研究法,对人格权宪法保护进行历史研究。人格权宪法保护起源于德国,德国通过对纳粹德国践踏人权的反思,专家学者们认识到了人格权民法保护的不足,面对公权力的侵害,无法进行防御。如何实现宪法性文件对人格权保护的宣示,德国首先进行了尝试,在“读者来信案”中从宪法的维度对案件进行审视,据悉这是人格权宪法保护的起源。在“读者来信案”后,德国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通力合作,用20年时间,通过一系列判例,在1973年“索拉雅案”中正式构建了一套完整的人格权宪法保护。本文第二部分是中国人格权宪法保护的理论基础研究。首先,对我国人格权宪法保护的创设原则进行研究。人格权宪法保护属于基本权利的扩充,其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由专门机关创设;创设时要充分说明,明确其保护范围及其边界,不能轻易创设新型基本权利;创设时应在整个基本权利体系慎重权衡,穷尽其他救济途径的前提下才能创设。其次,结合实际,对人格权宪法保护的架构进行研究。对我国宪法进行研究,明确人格权宪法保护在我国的依据;研究我国宪法对人格权宪法保护所提供的保障。再次,使用对比法,研究人格权宪法保护与人格权民法保护之间的关系。一是进行对比分析,找出人格权宪法保护与人格权民法保护的不同点:一者是公权力,另一者是私权利;二是分析人格权宪法保护对人格权民法保护的促进作用;三是分析人格权民法保护对人格权宪法保护的补充作用。第四,是对我国人格权宪法的功能与价值进行研究。研究了人格权宪法保护的功能与价值及对其研究的意义。本文第三部分是对其他国家人格权宪法保护对我国人格权宪法保护的启示进行研究。首先,对德国的人格权宪法保护进行考察。从德国人格权宪法保护的基础出发,研究德国人格权宪法保护的架构,对其性质进行分析。德国通过不断累积的判例,以及专家学者们的学说、法理研究,逐渐形成了一个完备的人格权保护体系,构建出了德国人格权宪法保护。其次,对日本的人格权宪法保护进行考察。也是从其基础出发,研究其架构,对其性质进行分析。在日本,人格权在民法典和宪法中均没有明确规定。日本同时从宪法和民法研究对人格权的保护,在判例中体现宪法保护人格权的相关精神,同时兼具德、美两国人格权保护的特点。再次,通过对德、日两国的考察得到对我国人格权宪法保护的启示。德国以基本法为核心构建保护体系,保持人格权外延的开放性,通过联邦宪法法院对普通法院的终局判例肯定为新的人格权益提供保障;日本在宪法概括性条款的框架下完善人格权宪法保护,同时从基本权利和民事权利进行研究,在具体个案中进行权衡。本文第四部分是对我国人格权宪法保护构建的一些思考。首先,结合实际,对我国人格权宪法保护的构建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通过对我国人格权宪法保护的历史渊源、司法实践进行研究以及我国的专家学者在制定我国《民法总则》过程中对人格权已经进行了充分研究,我国已经具备了构建宪法人格权的条件。其次,借鉴域外经验对我国人格权宪法保护条款的构建。对人格权宪法保护概括性条款、特别条款以及基本权利相冲突时的解决规则进行了设想。再次,对我国人格权民法保护的完善对人格权宪法保护的促进进行了研究。通过完善我国人格权民法保护的立法来促进我国人格权宪法保护价值的实现。我国的人格权宪法保护,是结合我国宪法的特点,在宪法中对人格权进行规定,通过宪法监督,达成宪法保护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