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为稳定房价,消除房地产市场中的不良现象,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房地产调控政策。因此,作为政策执行者的地方政府在房地产市场发展中的行为显得非常关键。现有研究关于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中地方政府的行为表现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那么,地方政府在房地产市场调控中是积极执行中央政策还是消极执行中央政策呢?地方政府的行为逻辑是什么?哪些因素影响到地方政府在房地产市场发展中的行为逻辑?中国财政联邦主义和分权化威权主义提供了解释我国地方政府行为的两个理论依据。在中国财政联邦主义下,地方政府享有自主权,追求GDP和财政收入最大化为,热衷于执行能够促进GDP和财政最大化的政策。在分权化威权主义下,地方政府是受控制的行动主体,规避问责风险,往往会遵照中央政策执行。由于房地产市场既与经济发展有关,又和社会公平与稳定紧密相关,结合地方政府行为的两个理论依据,可得出厦门市政府房地产市场发展中的行为即有可能消极执行中央房地产调控政策,又有可能积极执行中央房地产调控政策。通过考察2003年—2014年间厦门市政府在房地产市场发展中的行为实践发现,厦门市政府在房地产市场中的行为逻辑既不完全遵照自主性逻辑,也不完全遵照受控制逻辑,而是表现为行为逻辑上的权变性。厦门市政府在房地产市场中的行为随着中央政府的政策指向和厦门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状况而变动。造成权变性行为的原因有: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和政治锦标赛为厦门市政府权变性行为逻辑创造了权变的动力,问责体系、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信息传递等体制机制设置上的一些问题为权变性行为创造了权变的空间。完善厦门市政府房地产市场发展中的行为有赖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开展:调整以GDP为中心的绩效考核体系;保证监督主体的独立性和多元化;建立高质量的政府网站;尽量选择使用那些不直接通过地方政府中介的政策工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