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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是国家通过法律强制手段使经营失败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退出市场来优化资源配置的一种手段,它可以督促企业增强危机意识,改善经营状况,从而也促进了整个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同企业破产一样,商业银行作为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其破产也是不可避免的。但商业银行不同于普通企业,它是以金融产品为主要业务的特殊资产负债性企业,广大的存款人是其整个金融市场的基石,存款人的利益得到保障与否关系到整个金融市场乃至社会的稳定问题,因此,我国在商业银行面临危机时采取的往往是行政救助,而不是使其破产,这实际是一种隐性保险制度,把国家信用等同于银行信用来保障商业银行危机时存款人的利益。但伴随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商业银行经营的市场化日趋成熟,在破产已经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如何构建一个高效的商业银行破产预防以及破产清算制度来保障广大存款人的利益就显得极为重要。本文参考相关文献资料,在阐述商业银行破产中存款人利益保护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运用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方法指出现行《破产法》和《商业银行法》相关规定的欠缺和不足,并从行政与司法权利制衡,商业银行接管、破产清算以及相关制度的完善等方面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除引言与结语外,本文正文结构安排如下:第一部分是商业银行破产中存款人利益保护概述。首先介绍了商业银行破产及存款人利益的概念,然后分别从存款人自身因素、银行特征和社会稳定角度引出存款人利益法律保护的重要性,最后从法理学角度阐述了商业银行破产中存款人利益法律保护的价值分析。第二部分是对国外其他国家商业银行破产中存款人利益法律保护制度的介绍和评析。首先对美国和英国这两大英美法系国家商业银行破产中存款人利益法律保护制度进行整理和介绍,并提出英美两国对我国商业银行破产中存款人法律保护的启示和借鉴意义;在分析完英美法系的制度之后,又就日本和德国这两大大陆法系的做法做简要总结评析,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指出其对我国商业银行破产中存款人利益法律保护的借鉴意义。第三部分是我国商业银行破产中存款人利益法律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本部分首先简要介绍了我国商业银行破产中存款人利益法律保护的实践,从我国为数不多的商业银行市场退出中选择了海南发展银行作为研究对象,并从其它破产的金融机构中选择较为典型的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作为研究对象来介绍我国金融机构破产中存款人保护的实践。同时分析了我国商业银行破产中存款人利益法律保护的法律制度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是我国商业银行破产中存款人法律保护的完善建议。在文章前三部分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相关经验,针对我国现行立法的不足提出自己的见解,主要从建立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协调与制衡机制,完善商业银行接管和破产清算中对存款人利益法律保护的完善以及完善商业银行破产相关制度几方面提出完善建议。虽然笔者能力有限,理论功底尚浅,对某些问题的看法仍不成熟,但希望这些建议可以为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存款人利益法律保护起到一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