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判词是法律文书中最具代表性的文种。在古代社会,它是司法官陈述案件、听讼断狱的应用性文体。历经千余年的发展演变,判词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独特的语言风格和精神面貌,具有鲜明的写作特点。清代判词更因承继历代判词之长而富新变,渐臻于集大成之境,成为古代判词发展的一座最高峰,其丰富的法律内涵和文学张力颇为民国乃至现代学者所重视。但学界尚鲜有学者从“文学为体,司法为用”这一角度对清代判词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本文所探讨的即是清代判词及那些身兼文学家与司法者双重身份的文人群体。由于制判主体成长于礼法文化环境,故其制判思想及文学表达与儒家治世理想、“哀矜折狱”的司法理念息息相关。因此,本文将清代判词放到文学与法律之间,从礼法文化的视阈加以考察。力求根据判词文本及相关文献史料,分析清代儒者刑名的司法实践、吏治精神与判词写作之间的互动影响,阐述清代判词的文学性和实用性契合技巧渐趋完善的发展过程。清代诗文、小说、戏剧等文学作品中出现的判牍思想和判词内容,是探讨制判主体和判词写作的重要材料,本文将其纳入研究视野,并进行了一定的分析。全文从绪论起端渐次展开。绪论对本文涉及的一系列概念进行了阐述,简要介绍了选题背景和意义,以及研究所依据的主要资料与学界已有的成果,并概述了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正文凡六章,是全文的主体部分。第一章,对清前(主要侧重唐宋元明)各朝判词的历史发展作了概貌的回顾,分析刑名儒者的积极实践与文本表达之互动,勾勒出历代判词演变轨迹,并分析判词由社会制度、文化环境变迁而催生的多样个性特征。可以看出,古代判词融通情理法于一体的独特表达与其文学倾向、修辞风格的关系,与制判群体的官箴文化、伦理情感以及儒家治世之道的价值观是脉息相通的。第二章,以清代判词文与法的融合作为基本思路,综合梳理清代刑名儒者群体的狱讼实践与判词写作。通过对清判及制判群体的系统考察,详细阐述了清代铨选制度和文化环境对制判主体写作及司法实践、行文风格的影响,力图呈现清代判词既有对前代判词承继的一面,也有文与法融合的新变特征。这既与清代较前代成熟的文官制度和法制文化意识有关,又与制判主体的人文修养,以及不断变迁的社会文化语境相关。这些因素彰显了判词文本表达和制判主体个性特征,同时也揭示出制判者在不同司法文化环境下的嬗变与坚守。第三章,选取清代前期的典型判词为个案,深入分析其司法精神和文学表现。通过比较分析,发现清代前期判词较之前代虽有文学化表达、伦理性说教等特征的趋同,也有判词写作中文与法融合渐臻成熟的新发展。这与制判主体意识受当时社会经世致用精神浸染,推崇“息讼”、“民本”之德性审判有关。这种“经世致用”的司法精神、“经权之道”的司法过程,对判词实用性表达及“哀矜仁恕”的写作风格都有影响。本章选取循吏徐士林的谳词为个案,在对清代前期制判理论与判词制作的内容及特征分析的基础上,尝试揭示清代前期判词的风貌。第四章,分析清代中期的制判群体在承继前代经世致用精神的同时,又呈现出“以法为治”的司法风貌。这一阶段制判群体勤于将案判用律及制判经验诉诸多种文本,促进了司法实践与制判理论、判词写作间的良性互动,使清代中期判词呈现出文学与法律兼擅的风貌。本章以张问陶判词为该时期的典型代表,探讨制判主体之诗人、学者等多种身份如何影响判词文本的表达,影响判词的文体发展及其文学价值。第五章,在梳理清代后期判词文本的基础上,结合其他文献中有关制判群体的案狱、判词等司法实践记载,发现清后期判词在继承传统经权之道的表达外,叙述上重视运用法律事务知识以增加应用效能,因而判词体制呈现出渐趋规范化的新变。清代后期众多名吏、名臣、地方官在官场吏治腐败,仕宦境遇较前、中期艰难的情况下,坚守礼法精神,增强实用性取向,达到了文学与判牍契合的新境界。其“情法两尽”的判词人文化表达风貌,也为其转型为近代裁判文书奠定了基础,这从清末名吏樊增祥等人的判词在民国被广泛关注和接受可见一斑。第六章,结合司法群体在诗歌、笔记、小说等多种文体中对相关案判实践及制判经验的记载,剖析作者的精神和心态,梳理具有官方话语权的判词在体制范式、教化功能、法律意识等方面,如何影响其他文体的法律表达与文学价值;并通过分析清代戏剧、小说中判词内容表现的独特之处,以及判词与叙事文学的相互影响,以窥司法实践与判词文本表达间的“互文性”关系。结语部分在综合前文清代判案史料与判词案例分析的基础上,对清判的文学价值和社会功能进行了客观的评价。最后,对该课题研究的前景,其进一步拓展的空间进行了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