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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发展到《侵权责任法》第26条,我国就“过失相抵”制度的立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我国关于“过失相抵”制度的立法规定并不够全面:很多国家都将“未成年受害者”适用“过失相抵“制度作为单独一个部分进行规定,而我国《侵权责任法》仍未涉及,可以说是与世界立法及我国司法实践脱轨,实有研究的必要。因此,选择这一课题,可以从未成年受害者的角度进一步探讨和完善我国的“过失相抵”制度。本文主要运用了比较研究的方法,围绕“未成年受害者是否可以一律适用过失相抵制度”和“法定代理人违反监管义务是否可以归咎于未成年受害者”两个焦点问题,考察了外国法和理论界对这两个问题的探讨,最后对我国的立法和司法现状提出这两个问题的解决方法。除引言部分,由五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过失相抵”制度的相关概念,接着指出了未成年受害者与成年受害者、未成年加害者这后两者之间的区别,强调未成年受害者的特殊性,故而阐明了探讨未成年受害者适用“过失相抵”制度的意义。第二部分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了本文要研究的第一个问题“未成年受害者是否可以一律适用过失相抵制度”,对此问题的解答,各国评判标准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将具备侵权责任能力作为适用过失相抵制度的必要条件”,并根据对这一问题的做法不同,将考察的国家分为三大类。第三部分则是从理论界的角度考察了本文研究的第一个问题,主要探讨的是“未成年受害者”的过失评判标准问题。该部分中首先界定受害者“过失”的性质,进而推论受害者的过失判断标准。最后得出未成年受害者的过失判断标准应该是同龄组理性人标准。第四部分考察了本文要研究的第二个问题“法定代理人违反监管义务是否可以归咎于未成年受害者”。比较法上有三种立场:一是采用“分割对待(no identification)”规则,二是采用“视为同一”规则,三是有条件的采用“视为同一”规则。理论界也出现三种观点。经过比较分析,最终认为在这一问题上应该采用“分割对待”的规则。第五部分主要考察了我国相关问题的立法和司法现状,结合上文所得出的结论,对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做出一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