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情谊行为是出于形成、维护、增进人与人之间的美好情感的目的实施的,缺乏受法律约束意思的无偿利他的行为。这个概念产生自学界对于判例的讨论,德国民法学界将之称为Gefalligkeit,我国大陆学者邵建东先生在翻译《德国民法总论》一书时将之译为“情谊行为”。情谊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十分普遍,如允许同事搭乘顺风车、邀请朋友一起吃饭、替邻居照看孩子等。本文重在情谊行为界定及其法律后果分析。一方面,力图在完整定义情谊行为基础上,探讨情谊行为的性质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以便在司法实践中明确界定情谊行为;另一方面,通过对案例事实的研究,划分情谊行为引起侵权责任的类型,建立起情谊行为引起侵权责任时的纠纷解决机制,为化解情谊行为引起的法律纠纷提供明确的制度支撑。从结构上看,本文可以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情谊行为的概述。着力于界定情谊行为的内涵和外延,阐述其具有给付的无偿性、非自利性和缺乏受法律拘束的意思三项法律特征,从而得出情谊行为的定义。在此基础上,论述顺利完成的情谊行为法律性质有别于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应当属于不受法律评价的法外空间。第二部分是情谊行为引起侵权责任的类型分析。本部分用六个案例引出了三类典型情谊行为,包括好意同乘、共同饮酒和馈赠礼品,在此基础上从宏观角度对于情谊行为中各方的侵权责任作出法理分析。第三部分是情谊行为引起的侵权责任的承担。集中论述对于因施惠方面造成受惠方损害的情形中,不能免除侵权人的责任,而应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具体分析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判断责任的成立。之后阐述了情谊行为引起侵权责任的减免因素,特别提出有必要将情谊因素作为责任减轻事由。第四部分阐述我国民法调整情谊行为现状,并提出完善建议。本部分首先概述我国目前对于情谊行为存在立法空白、司法不统一的状况,其次基于现状提出了相应法条设计建议,并阐述所拟法条的必要性和合理之处,最后结合对前文案例的分析提出具体的司法适用建议,期望能够做到同案同判、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