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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来,由于战争的创伤以及生产体制的制约,社会生产效率的有限提高被人口的快速增长所抵消,尽管有较为公平的分配体制,但也使得几乎全部农村人口长期处于贫困状态。而从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取代了计划经济体制,社会的生产效率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农村贫困人口随之迅速减少。随着社会整体经济的发展,由它所带动的减贫效应日趋于无,当前中国政府开始强调精准扶贫。在政府扶贫政策转型之际,我国的扶贫工作迎来了新的挑战。导致贫困的原因多种多样,但无论贫困由何种原因造成,政府及各类社会组织都一直在通过自身的积极作为,努力帮助贫困人口脱贫致富。从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来看,中国农村反贫困成就是巨大的,从1978年到2014年,农村贫困人口由2.5亿人减少到了7017万人。当前剩余的贫困人口多集中于老、少、边、穷地区,这些人口抗贫困能力较弱,因病、灾返贫现象较为普遍。基于此,面对贫困的新的变化,需要对当前的扶贫体手段作出及时的评价及反思。干预式扶贫是当前各扶贫主体主要扶贫手段之一,随着精准扶贫的深入,其也必将在后续的扶贫事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干预式扶贫是外源主体对贫困社区施以一定干预行为,增加贫困人口的资源拥有量,从而达到脱离贫困状态的过程。这个过程涉及干预主体、干预对象贫困人口等两个行动主体,以及干预行为。干预行为是干预主体以及贫困人口之间的链接纽带,也是影响扶贫结果的最关键的因素。就扶贫行动本身而言,其可分解为行动逻辑性以及行动效率两个变量,以作为分析行动效果的理论工具。行动逻辑性是指扶贫行动与当地贫困人口的行为逻辑相符的程度,其影响结果表现为设计的扶贫行动被贫困人口认可及执行的程度;行动效率则是指单位扶贫行为所费资源起到的扶贫效果,其影响结果表现为扶贫资金投入所带来的贫困人口收入增长的比例。只有行动逻辑性强且行动效率高的扶贫行动,才能产生非常好的扶贫效果。当前中国实施干预式扶贫的主体主要有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三类,而且其扶贫效果是有差异的。企业的干预式扶贫行为是建立在市场交换逻辑以及专业的市场能力的基础上的,因此企业实施的干预式扶贫效果最好;而政府可以轻松地利用其治理权威影响贫困人口的行为,但其资源交换及变现能力非常差,所以政府实施的干预式扶贫行为失败居多。由于缺乏大量的干预式扶贫行动的描述性材料,因此暂时还无法直接分析行动的两个变量。但是由于组织性质会影响甚至部分决定其行为的特点,所以通过分析不同扶贫主体所具有的不同的扶贫行为特点,可以论证行动逻辑性及行动效率对于干预式扶贫实践的解释过程。此论证过程虽然不够直接,但是对于建立粗略的干预式扶贫行为分析框架是足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