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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的创新是国家综合实力的体现,是公民健康的可靠保障。在一个国家的框架内,如何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加速创新药物的体制、机制研究,鼓励创新药物造福人类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要完善新药研发的激励机制,可通过药品价格调整来实现。近三十年来,我国新药界定范围在不断调整,渐渐凸显出药品的新颖性,但由于现行的新药界定标准和新药分类方式仍以是否上市作为定义标尺,无法区分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药、“假一类新药”和“原研药”,不利于分层次、分类管理。我国现行的药品定价政策适用于所有的药品,不论是仿制药还是创新药,不论技术创新程度和临床效果,均采用以生产成本和有限研发成本为基础的简单定价方法。虽然近期推出了单独定价,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新药与仿制药定价方法相同的局面。医疗保险转移支付和支付比例,作为药品价格和销量的最大影响因素,也没有针对新药与仿制药做出明显区分。这种基于成本的定价方法,以及医保报销比例低,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创新药物研究的积极性。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我国缺乏一套针对新药的定价机制,新药的价值没有通过价格反映出来。美国新药定义以药物的新颖性为评判标准,分类方法多。新药的价格由企业自主制定,使用的是完全成本和药物经济学方法制定价格。虽然新药的价格非常昂贵,但由于美国具有覆盖面广的医疗保险体系,使得个人支付的药品费用很低。针对以上问题,本文提出以下新药定价方法:(1)在现行的新药界定范围之下,增加新药的分类方法,区分原创新药、原研药、抢仿的假新药等各种类型新药,以利于区别定价;(2)药物的成本除了生产成本、单产品投入的显性研发成本外,还应考虑企业其他研发项目失败造成的隐性研发成本,即采用完全成本法核算药物的成本;(3)新药上市后即纳入医保目录,通过医疗保险转移支付和增加医保的支付比例,减轻患者的个人压力;(4)采取以完全成本为基础、综合考虑药物经济学贡献的分层次新药定价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