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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现代市场交易的基本主体,严格规范公司的市场准入制度,是市场秩序得以良好运作的前提。公司设立制度直接影响着公司运行的质量,决定着公司未来的发展雏形。新公司法在立法观念上强化公司自治,尊重公司的自主权,鼓励投资创业,促进了公司的设立和发展。因此,公司设立制度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设立是由公司设立的基本理论问题、公司设立的要件、公司设立的法律效力等一系列问题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体。首先,对公司设立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文章运用多种方法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其次,公司有效成立必须满足相应的实质要件,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步骤与程序,本文结合新公司法对公司设立要件方面的修改,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分析;最后,公司设立必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设立中公司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出现的一种过渡性社团,其目的是成立公司。本文作者对设立中公司的概念、法律地位、民事能力进行了初步分析,并希望我国公司立法能引入设立中公司这一概念。如果设立中公司完全遵循公司设立的要件进行设立活动,则公司将设立成功,否则会导致公司不成立或公司瑕疵设立的法律后果。对公司瑕疵设立制度方面,分析了我国瑕疵设立制度的立法现状,提出我国应建立公司设立无效制度,以弥补公司设立制度的不足,使未来的公司设立制度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