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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长时间以来,民事案件的执行一直存在着相当严重的困难。“执行难”问题具有长期的历史渊源。法院一直致力于解决民事“执行难”的问题,但取得的效果并不明显,执行难问题对法院的工作造成了严重的障碍,执行是诉讼完成的必要条件,执行完不成,诉讼的效果也就没办法实现,这对我国的依法治国工作造成了严重阻碍,拖了和谐社会的后腿。民事强制执行主要分为对财产给付的执行与对非财产性权利给付的执行,其中包括对行为的执行,也就是作为与不作为的执行。针对财产的执行主要分为金钱性权利与非金钱性权利的执行,学术界与实务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有很多,成果赫赫可见,有了深入的思考和切实的对策,财产性权利是可见的,可以预测的,可以实际控制的权利,加上这么多年来学术界与实务界的共同努力,法院在处理执行问题中的财产性权利时也有了可以依据的法律基础,相对来说进步也比较明显。而对行为的执行措施则与之不同,学者们研究较少,也大部分都是浅显的见解,处于入门阶段,深入研究较为缺乏,立法上的相关规定也不足以作为执行上的依据,较为粗略,难以下手。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家,财产性权利关系到经济的发展,处理不当容易引起社会矛盾,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造成直接和深刻的影响,所以向来处于优先地位。而行为的执行措施则相对缓慢,以我们的视角来看,这种问题带来的影响是间接而持续的,所以容易被忽略,容易被绕过。本文主要研究的是行为执行的问题,文章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行为执行措施的类型和研究意义入于,分别探讨了作为与不作为的行为执行措施、可替代行为与不可替代行为的执行措施行为作为客体的研究意义这几个问题。文章第二部分主要研究了现行行为执行措施及其运行现状,首先是对现行立:法环境进行了分析,这一问题我们从比较法的角度综合考察了各国的立法情况,从而为我国的改革提供经验,接下来考察了行为执行的运行现状行为执行措施的缺失产生的矛盾。进而引出了第三部分对现行行为执行措施成因的思考,亘古以来的传统思想并不全都是值得提侣的,也有文化中的糟粕部分,这对法律的影响也是巨大的,况且执行难也对法院工作带来了巨大的不便。最后我们对行为执行的理论与实践进行了深入的探索,通过立对替代履行和不可替代履行的问题的思考,针对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了我国立法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