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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的民事行为保全共分为两个部分,按照诉讼阶段的不同可以划分为:诉前行为保全与诉中行为保全,这种结构是在社会经济和社会秩序发展需求推动下而诞生的。诉前行为保全则可以预防损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甚至可以避免某些损害结果的发生,是非常行之有效的事前预防救济手段。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司法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单一的事后救济通常伴随着漫长的诉讼期限,需要耗费大量的精力、财力和人力,已经无法完全满足当事人对于纠纷解决的需求。因此,就需要多样的事前救济途径与之相结合,对于已经发生的损害及时加以干预,防止损害的扩大。诉前行为保全制度正是顺应当事人的这项需求而产生的。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这一需求完善了我国民事诉讼保全制度,用行为保全来弥补财产保全制度和先予执行保全制度的不足之处。但是任何事物都具有其两面性,我们不能只看到诉前行为保全制度的优越性,在实际运用中,这项制度也存在一定的缺陷。诉前行为保全通产是在案件正式进入诉讼阶段之前,并未进行过任何实质性审理,仅仅根据诉前行为保全申请人的初步证明就做出是否予以诉前行为保全的裁定,虽然一些特定情况下确实可以及时有效的防止当事人的权益受到进一步损害,但未免仍有操之过急之嫌。因此,对这项制度的适用应当加以严格的把控。本文旨在探讨我国的民事诉前行为保全制度,首先,对诉前行为保全制度的概念进行厘定,从而进一步对该项制度的性质、特性、功能等特征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在此基础上运用比较法,将中国的诉前行为保全制度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等域外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对比研究,分析该项制度在我国运行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有针对性的问完善我国的此项制度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本文除引言、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民事诉前行为制度的概述。通过对不同法律体系中相关制度的对比,对我国诉前行为保全的定义进行初步的厘定。并在此基础上,对该项制度的特征、性质和功能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和探讨。从立法目的和制度内涵的角度进行深入研究,以期更深入的理解民事诉前行为保全制度的内容。第二部分笔者了选取英美法系的诉前禁令制度及以德国的假处分制度为代表的典型的大陆法系行为保全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不同制度之间的差异以及各自的优越性,从而获得先进的经验以促进我国民事诉前行为保全制度的运行和发展。第三部分对我国目前实施的民事诉前行为保全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该制度现存的问题。通过对我国海事法、知识产权法中与诉前行为保全的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比较和分析,由此可知在我国当前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背景下,诉前行为保全存在着救济途径不完善、法律规定过于抽象、在当事人之间不能保持中立性等问题亟待解决。第四部分是关于如何完善我国民事诉前行为保全制度。该部分是在本文前三部分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域外诉前行为保全研究的的成果,从程序的独立性,程序设计以及当事人利益平衡的三大方面开展,提出完善我国民事诉前行为保全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