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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环境权产生的现实基础和理论基础为切入点,以现实为依据,从理论上论证了确立环境权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将环境权界定为: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基本权利。进而,对环境权的主体、客体、内容逐一论述,以支持笔者对环境权概念的界定。在理论探讨的基础上,笔者从考察国外环境权的相关立法入手,通过对我国现行环境权法律制度的分析,提出构建我国环境权法律体系的初步设想。文章第一部分,属于文章的引言部分,初步阐释了本文的写作背景,以及近时期关于环境权的理论研究成果。文章第二部分,比较详细的阐述了环境权产生的现实基础和理论基础,简要的阐述了环境权产生的四大理论基础,即公共信托理论、人权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代际公平理论。在此基础上阐释了环境权的相关概念及其构成三要素。首先,笔者对环境进行了定义,在此基础上,将环境权定义为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基本权利。笔者通过对各种环境权主体资格论的质疑,确立环境权的主体为个人、组织、国家和人类,明确环境权的客体包括物和行为,同时还应当包括人身和精神产品。最后,对于环境权的内容,将其分为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明确了实体性权利包括生态性权利、经济性权利和精神性权利三种,而程序性权利包括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环境求偿权等,并且对程序性权利的权能做出了具体的界定。文章第三部分,首先,从考察国外环境权的相关法律制度入手,通过分析外国环境权的立法体例,得出了外国环境权立法的两种模式,即一种是在宪法中予以规定,一种是在专门的环境保护立法中进行规定;其次,笔者通过从宪法和专门法律两个层面分析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的立法现状,指出我国在环境权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论证创设环境权的必要性;最后,笔者提出了自己关于环境权的立法构想,即明确环境权在宪法中的地位,同时在环境基本法中构建环境权的整个制度体系,明确了环境享有权、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和环境控告、检举和诉讼权的权能界定。文章第四部分,首先分析了环境权的法律属性,即环境权包括私益性和公益性两个方面,是两个方面的统一整体,不是单纯的一个方面,并且分析了这样区分的意义。接着本文重点研究了环境权的私法保障,探讨了环境权的私法保障的法律依据和主要途径,并对其进行了评价。在此基础上,初步设想了两种制度来完善环境权的救济不足,即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本文最后是结语部分,再次强调了我国目前环境面临的严峻情况,构建公民环境权的重要性,而且权利必须实现,无救济就无权利,构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极其必要的。目前,对环境权的研究日益深入,取得了许多重要的成果,在充分吸收借鉴中外学者对环境权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采用对比、归纳分析等论证方法进了较为全面深入的研究,旨在深入探讨环境权及其私法救济方式的完善,希望能对目前的环境权的研究提供一种思路。当然,本文对环境权和环境权的救济的认识还存在着诸多的不足,还应当进一步深入和拓展,对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设计也有待进一步的理论探讨和实践检验,才能使其更加具有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