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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论文的选题是博物馆的国家所有权问题研究。目前我国博物馆事业的发展问题丛生,主要是博物馆制度的法制建设滞后,博物馆的法人治理结构尚不健全,馆内的管理人员技能不足以及运行成本过高、资金短缺等方面的问题。而其根本的原因在于博物馆法人地位在事实中没有确立,由此导致了一系列的法律难题,包括国家和博物馆之间关系的混乱,博物馆法人所有权范围不明,以及博物馆中藏品的实际归属不清。从现有的博物馆研究来看,多是从博物馆学的角度出发来探讨博物馆管理等方面的内容,鲜少有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来分析现有博物馆的所有权制度。进一步来说,我国对于国家所有权的研究很是丰富,但极少将眼光置于博物馆等事业单位的国家所有权上。另外,我国现有的与博物馆相关的法律,要不就是制定的年代过早,要不就是在法律效力上存在不足,因而笔者认为无论是从博物馆实务发展的角度出发,还是从现有博物馆制度研究状况的角度出发,本文的研究都是十分有意义的。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讨论,为即将制定的博物馆法提出自己的几点建议,从而推进博物馆法制建设的展开。全文讨论的重点在于博物馆的定位问题,其到底是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还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并在肯定博物馆本身法人地位的基础上,确定其权利的客体范围,即讨论其与国有文物间的关系问题。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个部分为总论,讨论了我国博物馆制度的发展现状以及本文研究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第二部分主要讨论国外博物馆制度的基本状况,并集中选取了日本、美国、英国这三个国家进行分析,通过比较各国的博物馆制度与我国博物馆制度来达到取长补短、去粗取精的效果;第三部位为全文的核心,由两节组成,第一节从应然和实然这两个角度出发,讨论了博物馆是否具有法人所有权的问题,分析了国家和博物馆的关系。在第二节中重点讨论了博物馆与藏品的关系,旨在确认博物馆的法人所有权的范围;第四部分主要提出了几点立法建议,笔者认为应当在新的博物馆立法中明确四大原则,包括明确博物馆本身的法人所有权、明确博物馆的法人所有权范围、区分文物藏品和非文物藏品、设专章规定非国有博物馆,笔者同时也强调了在实务中切实保护博物馆的法人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