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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重大责任事故类案件呈上升趋势。频繁发生的煤窑、矿山安全事故,不仅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的恶劣后果,而且给国家、社会酿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对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形成严峻挑战。鉴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进行修正,将该条中“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按照该修正案的规定,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已与原规定相分离,成为分则体系中一个独立的罪名。本研究主体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章主要论述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罪过确定的前提——罪过标准。首先,对各种罪过标准学说内容及其理由进行简要梳理。罪过标准学说主要有以下几种:结果标准说、构成要件事实说、行为标准说及行为结果二元标准说。结果标准说认为,故意犯罪行为人所预见、希望或放任的是危害社会的结果。构成要件事实说认为,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对象应是构成要件事实,而非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标准说认为,应当以行为人对行为的认识,作为判断犯罪故意的标准。行为、结果二元标准说认为,结合刑法条款本身的立法目的与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的功能取向,综合判断应以行为还是以结果为罪过标准。其次,本文从罪过价值与意义的角度进行详细分析,明确结果标准说更加符合罪过在刑法中的应有意义。同时,从刑法解释论的立场上看,结果标准说是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认定罪过的应有的唯一标准。
第二章主要论述当前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罪过确定的困境。首先,明确之所以产生主观罪过确定的困境,是由于案件中复杂心理事实的存在。因为生活事实的复杂性与概念适用的模糊性问题,导致即使以危害结果为罪过标准,在很多场合也无法认定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行为人主观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其次,阐明当前理论上解决该问题的主要观点:双重罪过说与复合罪过形式说。第三节以刑法解释论为立场,通过对故意过失规定的解读,认为故意、过失两种罪过类型在当前我国刑法体系下必须被区分,并且在个罪的适用上必须是非此即彼,而不可能是两者的混合。由此指出,传统解决方法的误区,在于将生活事实当成了法律规范本身。第四节主要尝试提出本文解决复杂心理事实的标准和方法。本文认为,依据我国刑法规定,确定个罪罪过形式的核心是确定该罪可否由过失构成。确定可否由过失构成的标准应分为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形式标准是指,过失犯罪应“法律有规定”;实质标准是指,过失犯罪必严重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以及同样客观情况下的故意必然成罪。
第三章主要论述本文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主观罪过确定为过失的观点。首先,在结果标准说与根据复杂心理事实确定标准的基础上,阐明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主观罪过应为过失。其次,依据过失的内容,本文详细论述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行为人主观过失心理。
第四章主要就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主观过失与该罪法定刑配置不协调的观点进行回应。首先,对我国过失犯罪的法定刑配置进行简要梳理,尤其是对与本罪相似的,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定刑进行说明。纵观我国刑法的沿革,79刑法曾规定过失杀人罪最高法定刑可达十五年有期徒刑,而97刑法将过失杀人罪改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高法定刑降至七年有期徒刑;将交通肇事罪第三款“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定刑提升至最高十五年有期徒刑。由此,学者们认为,总体上说,我国过失犯罪的最高法定刑是七年有期徒刑而非十五年有期徒刑。其次,提出本文的见解: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主观过失与其最高十五年有期徒刑法定刑的配置,是相协调的。并指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法定刑提高的主要原因在于:业务过失犯罪的特点与社会背景的决定,及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在诉讼程序上的难以区分。因而,立法者将该罪的法定最高刑提升至十五年有期徒刑,为司法处理一些罪过不明、社会危害性严重的案件,提供了合理的量刑空间,以达到罪刑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