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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制度在我国已经初步建立,其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宏观调控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还有许多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近几年,商业贿赂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商业交易中不断蔓延,而政府采购领域便是“重灾区”之一。政府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而且破坏了刚刚建立起来的政府采购秩序,不利于维护“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可见,及时规制政府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至关重要。因此,笔者选择研究政府采购中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问题,以期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来有效规制政府采购中的商业贿赂。具体而言,本文从经济法的视角,运用了从抽象到具体、归纳与比较、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探讨了如何有效规制政府采购中的商业贿赂问题。论文内容具体分为七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第二部分是对我国政府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进行概述,在介绍我国政府采购、商业贿赂概念的基础上,对政府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进行了定义,然后将其与一般的商业贿赂作了比较,分析了其特点。第三部分分析了政府采购中商业贿赂的基本问题,对其易发环节、手段、危害性等基本问题进行了分析,进而指出了规制政府采购中商业贿赂的必要性。第四部分是我国政府采购中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现状及治理不力的法律原因分析,该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规制政府采购中商业贿赂的立法现状,然后剖析了导致实践中对此行为治理不力的法律原因,如立法存在缺陷、法律适用冲突、执法不严等。第五部分是规制政府采购中商业贿赂的国际经验及借鉴,着重介绍了联合国的《反腐败公约》以及政府采购发达国家的代表——美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从中总结了适用于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借鉴经验。第六部分探讨了如何完善政府采购中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分别从几个部门法的立法完善、明晰和协调法律之间的适用、加大执法处罚力度等方面进行了探讨。最后一部分是本文的结论。本文的重点是第四部分和第六部分。第四部分在梳理相关条文后,概括总结出我国现阶段对政府采购中的商业贿赂治理不力的法律原因如下:其一、立法不够完善,商业贿赂的界定不准确,有关人员的回避情形规定不具体,供应商特定条件设定不明确,针对政府采购中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设置不合理,质疑和投诉等事后救济规定较为僵化;其二、相关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主管机关不统一,法律责任的适用有冲突,举报方面的规定不尽一致;其三、执法不严,查处力度不够,执法手段单一,司法追究不严。针对上述问题,本文第六部分建议从三个方面完善其法律规制:一是完善相关立法,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准确界定商业贿赂的概念和明确其法律责任,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中完善政府采购信息披露制度、质疑投诉制度和激励举报人制度:二是协调适用相关法律,在《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之间明晰监管机关、法律责任等,并协调二者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关系;三是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增加行政执法手段。本文立足于现有法律法规,强调明晰相关法律间的适用,创新点在于,建议立法部门最好能够尽快出台一部关于规制政府采购中商业贿赂的有关适用法律法规的指引性文件,便于将现有相关法律文件系统分类,有利于当事人遵循和职权部门执法。文件中可以规定,针对政府采购中商业贿赂的规制,主要适用《政府采购法》中的有关规定,在工程招标投标环节,主要适用《招标投标法》,但不能违反《政府采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应由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在财政部门未发现商业贿赂行为的情况下,工商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暂行规定》依法对商业行贿和商业受贿一并检查处罚,涉及刑事责任的,需要移送到司法机关依据刑事法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