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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确立了股东会决议属于法律行为,结束了决议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争议,也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下文简称《司法解释四》)引入“三分法”理论提供了法律基础。“决议不成立”制度作为本次司法解释的创新点,具有重大的意义。作为公司自治形式,所做决议须符合法律规定,然而此前关于决议制度的相关规定比较简略。本次司法解释根据学界主流理论,结合司法实践进行创新,保障了决议制度。然而制度仍存在着不足,依旧过于简略,部分条款适用界限不明,对存在争议的话题未进行详细分析,给实践应用带来了一定争议。鉴于此本文通过研究股东会决议的理论构成与体系建设,结合实践应用,分析决议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思路,以期为本制度的完善贡献微薄之力。本文对决议不成立制度展开分析,由四章组成。第一章分为两个部分,从法理和逻辑两个角度对决议不成立制度加以分析,第一部分分析决议制度的法律属性,采纳学术界主流观点,认为决议属于法律行为,结合团体行为中意思形成理论,以及程序正义三个观点进行系统的分析,为决议不成立在制度提供理论支撑。第二部分从逻辑角度分析决议制度,对决议成立与生效进行逻辑上先后之分,区分了瑕疵分类的先后之别,以此为基础分析决议不成立制度。第二章从体系建设角度分析决议不成立制度,介绍了决议瑕疵制度的条文演变,其次分析了决议不成立制度的具体分类,并根据此制度探讨决议救济制度相关要素,最终完整描绘了决议不成立制度,分析了在实践应用中需要注意点,提出了目前制度与理论存在冲突的地方,并在下一章分析具体不足之处,为制度的完善提供思路。第三章承接上一章,直接列举了决议不成立制度的存在的问题,而后根据体系建设与司法实践提出了决议瑕疵制度中仍然存在的不足以及瑕疵诉讼制度中存在的不明确之处。并分析问题形成的原因,以此为思路为下一章解决方案的构思提供了线索。第四章在分析原因的基础上,根据决议瑕疵制度理论基础提出了解决思路,建立决议成立要件,以期解决决议不成立制度中争议点,并提出了非诉解决争议方式,最后在分析原理与实践的基础上提出决议不成立诉讼制度中不合理之处的解决方案,力图构建完善的决议不成立制度,达成完善的瑕疵纠纷解决方案,最大限度维护整体利益。